尺寸/重量
長度(X軸):39.8cm 寬度(Y軸):28.7cm 重量:6.6g
文物描述
1. 本文物為大正4年(1915)7月23日領收證,其性質與金錢相關,領收證人為竹南一堡中港街四六四番地中港頭社番大租(公租)管理人(頭目)林晟珠,業主為劉阿二相續人劉阿松殿,內容記有從明治二十八年起至明治三十七年所收之金額,並寫有出租土地的土地表示,其中領收證人蓋有戳印以及經手人之印章,領收事項將怕口說無憑,因此留有此文書為據。
2. 領收證為一種交易所使用的單據或收據,在近代會計稽核的流程中反右經紀業務或相關經紀業務的原始憑證,有明確的經濟責任與法律效力,依其來源可以分為兩類:其一為外來原始憑據,其是與外單位發生經濟往來事項時,從外單位取得的憑證;其二為自製原始憑證,也就是經濟事務發生完成後,由單位內本部門的人員完成之交易憑證。
3. 其來自清領時期,台灣農業社會使用完單、執照等來作完納租完成的憑證,演變至日治時期,不同的交易階段就有訂貨單、明細單、申請書、請求書、計算書、請款單等各式各樣的表單,隨著時間的推進,愈是經濟活絡則類似領收證的契約文書就越來越多種類,由於其具有憑據效力,因此從古至今都是不可或缺之文件。
參考資料
1. 項潔、陳詩沛、杜協昌,〈台灣古契約文書全文資料庫的建置〉,「第三屆台灣古文書與歷史研究學術研討會」(台中市:逢甲大學,2009年3月14日)。
2. 涂豐恩,〈臺灣契約文書的蒐集與分類(1898-2008)〉,《臺灣文獻》36卷2期,2012,頁245-302。
3. 高賢治,《大臺北古契字三級》,臺北:臺北市政府文獻會,2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