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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泰男民國59年電視廣播接收機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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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名稱
吳泰男民國59年電視廣播接收機執照
登錄號
2013.040.0002
類別
器物類 > 政治社教 > 證明證件
歷史分期
1965-(1965迄今)
年份描述
民國59(1970)年4月9日
創作者/製造者
臺灣電信管理局代發
產地源始/製造地
臺南
材質
紙質
尺寸/重量
長度(X軸):8.7cm 寬度(Y軸):12.5cm 重量:2.2g 
文物描述
1. 本件為吳泰男先生本人持有之民國58-59(1969-1970)年自家第一台黑白電視機的電視廣播接收機執照,吳先生回憶當時電視只有中午1-2小時播放,街坊鄰居全都擠到家裡客廳,主人得讓位給客人坐沙發的場景仍深植腦海。
2. 執照正面中央印有「電視廣播接收機執照」,字底蓋有交通部執照專用章之方形朱印,底邊印有執照編號「永視字第No 336382號 」。背面註記本執照裝戶名稱「吳泰男」,裝機地點「台南縣皈(歸)仁鄉入甲村18號之」,廠牌「黑白COLUMBIA」,號碼「6110616」,程式「19」吋,登記日期為民國59年4月9日,發照單位為「臺灣電信管理局代發」。表格下方印有紅色字4項持照注意事項:(1) 裝置天線請勿靠近電力線以策安全;(2) 執照請妥為保存遺失可登報作廢向當地電局申請補發;(3) 遷移或轉讓等異動應向當地電局辦理手續;(4) 機件損壞停用可檢同本照函送當地電局領取封條,自行加封。
3. 臺灣於日治時期對於收音機已有辦理執照登記與繳費規定(稱之為收聽費)。戰後交通部於民國40(1951)年訂頒「廣播無線電收音機登記規則」,規定使用者應向電信局申請登記,並領有執照,電信局得隨時派員檢查。民國44(1955)年國防部會同交通部發布「動員時期無線廣播收音機管制辦法」,達成「機必歸戶,戶必有照」的目的,並且明文規定凡是收聽匪俄廣播者,得依懲治叛亂條例規定予以處罰,亦同時鼓勵檢舉「收聽匪俄廣播者」的行為。
4. 民國52(1963)國防部會同交通部修正「動員時期無線廣播收音機管制辦法」為「動員時期無線廣播收音機及電視機管制辦法」,規定裝用無線電廣播收音機及電視接收機者,均應依照民國48(1959)年交通部頒發之「廣播收音機及電視接收機登記規則」向當地電信局領取執照,期滿後換照,收音機裝有調幅設備可作收報機之用者,並須將所領執照送請警總當地電信監察機關登記,未設電信監察機關之地區,則由當地電信局代辦,並限制電視機使用頻率為174-210 兆嚇,凡由國外進口之電視機頻率超過所規定範圍者,須於截除後攜帶證明,送請當地電信局核驗發照後方可使用。交通部於民國66 (1977)年配合新聞局「廣播電視法」修正「電信法」,取消收音機及電視機之管制。
5. 關於執照之換發,原係每年由郵局派員至用戶登門收費換照,因收費不甚理想,故民國59 (1970)年改為一次收費發照,不再逐年換照。執照費的收取,則依行政院於民國39(1950)年訂定之「臺灣廣播無線電收音機收費暫行規則」規定,每季應繳新臺幣10元,迄至登記規則頒布施行後,改為每年繳交新臺幣30元。
參考資料
參考資料:
(1) 姚秉中、葉哲勝,2011。我國百年來通訊傳播管理與發展。臺北:中國無線電協進會。http://www.cra.org.tw/DownLoad/DownLoad.aspx(瀏覽日期2013/03/20)。
(2) 電視廣播接收機執照及廣播收音機執照,政府e公務網站,http://g2e.nat.gov.tw/CommunityPost/Detail/a7b629b6-426d-44fc-8d5f-598d96deb358
(瀏覽日期2013/03/20)。
編目者
葉前錦
編目日期
2016/07/18
最後更新日期: 2023/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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