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器物類 > 商業財產 > 契約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民間文書
尺寸/重量
長度(X軸):49.6cm 寬度(Y軸):49.3cm 重量:10.6g
文物描述
九間厝庄鄭漳將園坐落土名在本社後(應在九間厝庄,位於今臺南市善化區胡家里)。典與蘇慶美號,價格六八佛銀290大員。知見人鄭疊,為中人莊尚,代書人莊廷。典是甲向乙借款時,將不動產的佔有使用權交付乙之謂。亦即將土地或厝地的權利抵押給別人,作為債權的保證,債權人可以直接以該抵押物的收益充當利息。(全文如下)立典契人九間厝庄鄭漳,有承祖父鬮分應得課園壹坵,受種壹甲四分,年帶課粟弍石四斗正,坐落土名在本社後,東至林家田,西至大路,南至車路,北至莊家園,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湾裡街蘇慶美號出頭承典,三面言議著時價六八佛銀弍佰玖拾大員正。其銀即日仝中交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稅納課,不敢阻當。限至拾年終,聽漳偹足契面銀贖回原契,如至期無銀取贖,仍付銀主依舊掌管,不敢異言生端阻當。保此園係是漳承祖父鬮分應得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為碍,以及來歷不交加不明等情為碍。如有不明,漳自出頭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 無憑,合立典契壹帋,併帶上手贖回典契叁帋,共 四帋,付執為炤。 即日仝中見收過契內六八佛銀弍佰玖拾大員完足,再炤。 知見人鄭叠 為中人莊尚 同治拾貳年拾貳月日立典契字人鄭漳 代書人莊廷備註:2011.011.0344、2011.011.0345、2011.011.0346、2011.011.0347同一時期由蘇慶美(商號)承典。
參考資料
劉澤民,2007。臺灣古文書常見字詞集,頁:25。南投市:臺灣古文書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