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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治11年梁例立轉典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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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名稱
同治11年梁例立轉典契字
登錄號
2011.011.0343
類別
器物類 > 商業財產 > 契約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民間文書
歷史分期
1861-1875(清代-同治)
推測年份
1872~1872
年份描述
同治11年4月
創作者/製造者
立契人梁例、代書人陳大有
產地源始/製造地
臺南
材質
紙質
尺寸/重量
長度(X軸):49.1cm 寬度(Y軸):49cm 重量:11.1g 
關鍵字
出典、佛銀
文物描述
蘇厝庄梁例將田轉典與許中營庄岳父李審官(官應是尊稱),價格佛銀124大員。為中人陳慶庸,代書人陳大有。轉典是出典人將土地或財產出典後,承典人將典誤再典給第三人。或典主將出典的田業贖回,再轉典給他人,以取得較多的現金。

(全文如下)
立轉典契字人蘇厝庄梁例,自己有明典過郡城內李建龍田壹宗,年帶楊琴供谷弍石伍斗正,坐落土名木柵內頭,大小坵數不等,東西四至俱載在上手契內,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置,愿將此田典出,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典,外托中引就許中營庄岳父李審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時價佛銀壹佰弍拾肆大員正。其銀即日仝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堺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收稅納課抵利,不敢阻當。其田面限陸年終,聽典主偹足契面銀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可贖者,愿將田仍付銀主,依舊管耕,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果係例自己明典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為碍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例等自出首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轉典契字壹紙,併繳連上手司單印契壹紙、文契伍紙,共柒紙,付執永為存炤。
即日仝中見收過契面佛銀壹佰弍拾肆大員完足,再炤。
為中人陳慶庸
同治拾壹年肆月日立轉典契字人梁例
代書人陳大有
內添註「銀」一字,批明炤。

註:木柵內頭,位於今臺南市善化區文昌里。
參考資料
劉澤民,2007。臺灣古文書常見字詞集,頁:25。南投市:臺灣古文書學會。
編目者
委託編目-臺灣古文書學會
編目日期
2019/01/21
最後更新日期: 202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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