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器物類 > 商業財產 > 契約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民間文書
創作者/製造者
立契人王古老、王昆恩、王秋老、王昆陣、王光義,代書人陳中和
尺寸/重量
長度(X軸):48.1cm 寬度(Y軸):48.8cm 重量:11.6g
文物描述
德高厝社王昆恩王古老王秋老王昆陣姪王光義將下則田坐落於仁德南里土名崁尾仔社(位於今臺南市仁德區田厝里),典與劉克安,價格佛銀150員。知見人曹氏,為中並代書人陳中和。典是甲向乙借款時,將不動產的佔有使用權交付乙之謂。亦即將土地或厝地的權利抵押給別人,作為債權的保證,債權人可以直接以該抵押物的收益充當利息。(全文如下)仝立典契字人仁和里德高厝社王昆恩、古老、秋老、昆陣、侄 光義等,有承祖父鬮分應份下則田壹宗,大小共陸坵,比連受種伍分肆厘伍毫,坐落在仁德南里土名崁尾仔社前,東北俱至本家田,南至黃家田,西至劉家田,四至俱各明白為界,併帶泉水壹口,作叁份分,應得壹份,灌溉一盡在內,年納戶名王元魁課粟叁石正,勻丁銀照配。今因乏銀完課,愿將此田併泉水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 ,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典與本社劉克安出頭承典,三面言議時用陸捌足重佛銀壹佰伍拾員正,其銀即日仝中交訖,其田併泉水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掌管,招佃耕作收成納課,不敢阻當。限至拾年終為滿,聽典主偹足契面銀贖回原契,如至期無銀取贖,仍聽銀主再掌管,不敢異言生端。保此田併泉水果係是古等承祖父鬮分應份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賣他人為碍,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古等自出頭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干愿,後無反悔,口恐無憑,合仝立典契字壹紙,併帶上手契叁紙,共肆紙,付执為炤。 即日仝中現收過契面陸捌足重佛銀壹佰伍拾員正完足,再炤。 知見人母曾氏 同治弍年拾月日仝立典契字人王古老、昆恩、秋老、昆陣、胞侄 光義 為中併代書人陳中和
參考資料
劉澤民,2007。臺灣古文書常見字詞集,頁:25。南投市:臺灣古文書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