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器物類 > 商業財產 > 契約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民間文書
尺寸/重量
長度(X軸):47.5cm 寬度(Y軸):48.1cm 重量:12.5g
文物描述
本件為道光22年(1842)林肇澐等將木柵內頭(位於今臺南市善化區文昌里)田數坵出典給小新營李名標。典是甲向乙借款時,將不動產的佔有使用權交付乙之謂。亦即將土地或厝地的權利抵押給別人,作為債權的保證,債權人可以直接以該抵押物的收益充當利息。(全文如下)仝立轉典契人三舍林肇澐、潾、潛、滔,有承父明典過蘇顧等田壹所,年帶供穀弍石五斗正,座落土名在木柵內頭,大小坵數不等,東西四至載明上手契內明白為界。今因先盡問房親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小新營庄李名標出頭承典,三面言議著時價銀壹佰玖拾大圓,其銀即日仝中交訖,其田隨即踏界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租納課,不敢阻擋。限至三年為滿,聽典主備銀取贖,不得刁難。如至年無銀取贖,仍聽銀主掌管。保此田係澐等承父明典物業,與親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帛為碍,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澐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仝立典契壹帋,並帶上手契四帋,共五帋,付執為照。 即日仝中見收過契面銀壹佰玖拾大圓完足,再照。 道光貳拾貳年五月日仝立典契人林肇潾、肇澐、肇潛、肇滔 為中人黃景三 代書人林峻言
參考資料
劉澤民,2007。臺灣古文書常見字詞集,頁:25。南投市:臺灣古文書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