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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光19年吳吉老立典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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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名稱
道光19年吳吉老立典契
登錄號
2011.011.0327
類別
器物類 > 商業財產 > 契約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民間文書
歷史分期
1821-1851(清代-道光)
推測年份
1839~1839
年份描述
道光19年12月
創作者/製造者
吳吉老
產地源始/製造地
臺南
材質
紙質
尺寸/重量
長度(X軸):47.6cm 寬度(Y軸):49.9cm 重量:10.5g 
關鍵字
出典、番佛銀
文物描述
臺邑崇德里林墘庄吳吉老將下則田典與郡城西門外蔡成發,價格佛面銀140大員。知見人母親洪氏,作中人沈鞋,代書自筆。典是甲向乙借款時,將不動產的佔有使用權交付乙之謂。亦即將土地或厝地的權利抵押給別人,作為債權的保證,債權人可以直接以該抵押物的收益充當利息。

(全文如下)
立典契人臺邑崇德里林墘庄吳吉老,有承祖父明買鄭家下則園壹所弍坵,坐落鳳邑千旗甲庄後,年代戶名鄭大承供粟叁石,經與胞弟輔田对半鬮分,吉老應分得西勢園壹半壹坵,年配供谷壹石伍斗,園各有界趾為憑,東至胞弟現典沈雪反現耕園,西至岸,南至車路,北至車路,四至明白為界。今因別置乏項,自願將此園出典,先盡問至親人等不承受,外託中引就典與郡城西門外蔡成發處,着下時價番佛銀壹佰肆拾大員,銀即日仝中見收訖,其園即付銀主掌管,招佃別稅,不敢阻當。言約限至捌年終為滿,聽原典主偹足契價銀完足取贖,不得刁难。倘至限無銀取贖,仍聽銀主掌管,不敢異言。保此園係吉老承祖父明買鬮分物業,與別房叔兄弟侄 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不明為碍。如有不明等情,吉老自出頭抵當,弗干銀主之事,其上手契經前年胞弟先繳沈雪官處,不得分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典契壹紙,付執為炤。
即日仝中收過契面佛銀壹佰四拾大員完足,再炤。
道光拾玖年拾弍月日立典契人臺邑崇德里林乾庄吳吉老
知見人母親洪氏
作中人沈鞋
代書自筆

備註:鳳邑千旗甲庄,位於今高雄市阿蓮區青旗里。
參考資料
劉澤民,2007。臺灣古文書常見字詞集,頁:25。南投市:臺灣古文書學會。
編目者
委託編目-臺灣古文書學會
編目日期
2019/01/21
最後更新日期: 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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