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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慶17年林令等仝立典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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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授權聲明: PDM
文物名稱
嘉慶17年林令等仝立典契
登錄號
2011.011.0315
類別
器物類 > 商業財產 > 契約
歷史分期
1796-1821(清代-嘉慶)
推測年份
1812~1812
年份描述
嘉慶17年12月
創作者/製造者
立契人林令、林友、林胡,代書莊逢
產地源始/製造地
臺南
材質
紙質
尺寸/重量
長度(X軸):45.9cm 寬度(Y軸):49.4cm 重量:11.5g 
關鍵字
契字、番劍銀、出典
文物描述
九間厝社林令林友林胡將坐落打塗籠社(位於今臺南市善化區什乃里)田典與王炳觀。價格番劍銀40大員。為中人莊卞,知見人母楊氏,代書人莊逢。典是甲向乙借款時,將不動產的佔有使用權交付乙之謂。亦即將土地或厝地的權利抵押給別人,作為債權的保證,債權人可以直接以該抵押物的收益充當利息。

(全文如下)
仝立典契人九間厝社林令、友、胡等,有承祖父應分開墾田壹叚,大小共伍坵,受種肆分,年徵管事傳養分下供粟壹石陸斗,坐落土名在打塗籠社前坑仔墘。東至大路,西至陳家田,南至洪家田,北至蔡家田,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情愿將田出典,先儘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王炳覌出頭承典,三面言議時價番劍銀肆拾大員正,其銀即日仝中交訖,其田隨即踏界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稅納課,不敢阻當。限至嘉慶弍拾年拾弍月終,偹足契面銀取贖典字,如至期無銀取贖者,情愿將田仍聽銀主依舊掌管,亦不敢生端異言滋事。保此田係是友等承祖父應分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碍,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友等自出頭抵當,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典契壹紙,付執為炤。
即日仝中收過契面番劍銀肆拾大員完足,再炤。
為中人 莊卞
嘉慶拾柒年拾弍月日立典契人林令、友、胡
知見人母楊氏
代書人莊選
一, 批明嘉慶弍拾年十月再添典,去契後銀弍拾叁大元,合契內銀陸拾叁大元完足,再炤。
參考資料
劉澤民,2007。臺灣古文書常見字詞集,頁:25。南投市:臺灣古文書學會。
編目者
委託編目-臺灣古文書學會
編目日期
2019/01/21
最後更新日期: 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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