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器物類 > 商業財產 > 契約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民間文書
尺寸/重量
長度(X軸):46.8cm 寬度(Y軸):49.8cm 重量:11.3g
文物描述
九間厝社鄭粉有園坐落九間厝社後(位於今臺南市善化區什乃里),典與王昺,價格佛銀246大員。知見人父鄭君,為中人莊使,代書人莊舉。典是甲向乙借款時,將不動產的佔有使用權交付乙之謂。亦即將土地或厝地的權利抵押給別人,作為債權的保證,債權人可以直接以該抵押物的收益充當利息。(全文如下)立典契人九間厝鄭粉,有承祖父鬮分應分園壹坵,坐落土名在九間厝社後,年帶管事高忠名課粟弍石肆斗。東至王宅田,西至大路,南至車路,北至吳宅園,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完課,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典與王昺覌出頭承典,三面言議着時價銀弍佰肆拾陸大員正。其銀即日仝中收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掌管耕作收稅納課,不敢阻當。限至拾年終,聽粉偹足契面銀取贖原典契,不敢刁难。如至期無銀取贖,依然付銀主掌管,不敢生端異言,保此園係是粉鬮分應份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為碍,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粉自出頭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典契壹紙,併帶上手典契共叁紙,付執為炤。 即日仝中收過契面佛銀弍佰肆拾陸大員完足,再炤。 知見人父鄭君 嘉慶拾陸年拾月日立典契人鄭粉 為中人莊便 代書人莊舉 丙申年二月十一日,鄭心香邀仝上手典主蘇宅,向石希記添典出佛銀三十四大元,從本年起再添限五年為滿。取贖之日,偹出連前原典銀二佰八十元清還,取回契券,今合立批炤。 鄭粉之子鄭心香親批。
參考資料
劉澤民,2007。臺灣古文書常見字詞集,頁:25。南投市:臺灣古文書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