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器物類 > 商業財產 > 契約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民間文書
創作者/製造者
立契人蔡檜老、蔡佐老、蔡為老、蔡表老、蔡川老、蔡僯老、蔡王老、蔡壯老、蔡兩老、蔡奚老,代書陳郁
尺寸/重量
長度(X軸):43cm 寬度(Y軸):45.3cm 重量:6.9g
文物描述
仁和里德高厝社寮蔡莊老等共計10人有仁和里土名三竹墓邊(位於今臺南市東區德高里)下則園一小坵。典與堂兄弟蔡岱老,價格佛頭銀111大員。典是甲向乙借款時,將不動產的佔有使用權交付乙之謂。亦即將土地或厝地的權利抵押給別人,作為債權的保證,債權人可以直接以該抵押物的收益充當利息。為中人:陳狀老,知見人:協叔,代書人陳郁(有官府)發給代書印。(全文如下)立典契人仁和里德高厝社蔡檜老、佐老、為老、表老、川老、僯老、王老、壯老、兩老、奚老等堂兄弟,有承祖父遺業鬮分應分下則園壹小坵,坐落本里,土名三個墓邊,年帶納林已名內課粟伍斗,勻丁銀照配,東西四至俱載在分業字契後,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將此園典與堂弟岱老,時價佛頭銀壹佰壹拾壹大員,其銀即日仝中收訖,其園隨踏付銀主管耕納課,不得異言生端阻當。保此園果係為堂兄弟等鬮分應分物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碍,以及來歷不明,如有等情,為堂兄弟等自出頭抵當,不干銀主之事。其園不限年月,聽為堂兄弟等偹足契面銀贖回原契,不得刁難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典契壹帋,付並繳連分業字壹帋共貳帋,付執為炤。 即日仝中收過契面佛頭銀壹佰壹拾壹大員完足,再炤。 內註契字貳字批明再炤。 乾隆陸拾年貳月日立典契人堂兄弟蔡王老、表老、為老、莊老、佐老、檜老、川老、兩老、奚老、僯老 為中人陳狀兄 知見協叔 代書人陳郁 自乾隆弍拾捌年起至陸拾年止,所借銀項俱已經立存在此契內完,日後贖契之日,不過聽為兄弟等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契,不得刁難滋事,批明再炤。
參考資料
劉澤民,2007。臺灣古文書常見字詞集,頁:25。南投市:臺灣古文書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