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器物類 > 商業財產 > 契約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民間文書
尺寸/重量
長度(X軸):46.2cm 寬度(Y軸):47.9cm 重量:7.9g
文物描述
本件為乾隆18年(1753)陳八將園(座落本社前北勢,即今臺南市善化區文昌里)典給李宅,以番劍銀42圓代價。典是甲向乙借款時,將不動產的佔有使用權交付乙之謂。亦即將土地或厝地的權利抵押給別人,作為債權的保證,債權人可以直接以該抵押物的收益充當利息。(全文如下)立典契人陳八,有承父應分鬮分園壹坵,坐在本社前北勢,東至車路,西至鄭宅田,南至車路,北至本宅園,又田壹坵,東至本宅田,西至鄭宅田,南至本宅園,北至蔡宅園,四至俱各明白為界,田園二,共六分,年徵課粟壹石伍斗,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典與李宅。三面言議時價番劍銀肆拾員,其銀即日仝中交訖,其田園典主自耕,收成之日對半均分,言約銀至三年滿,偹契兩銀取回,原宇其課粟壹石伍斗,係銀主完納,不得生端異言,保此田園係已鬮分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來歷交加不明等情為碍,如有此情典主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愿,恐口無憑,立典契乙帋,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契內番劍銀肆拾員完足,再炤。 代書中人蔡永青 乾隆拾捌年肆月 日立典契人陳八
參考資料
劉澤民,2007。臺灣古文書常見字詞集,頁:25。南投市:臺灣古文書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