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18.5cm 寬度(Y軸):18.9cm 重量:3g
文物描述
1.本件「廣播收音機執照」,正面中央印有「交通部印」紅方印,右上方有「半費」及「收音機聯合音檢第18分區第2小組之章」印記,執照號碼「音字No-052727號」,由交通部部長賀衷寒發給新竹市的葛傑,核發日期民國四十貳年壹月貳拾伍日,登記內容為裝置地點、收音機廠牌、收音機程式(型式)、執照有效時期等項目,有效日期為民國四十二(1953)年一月一日起至四十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為期1年。背面為「變動登記」內容。邊緣有嚴重破損情形。本件為半費裝戶者。
2.廣播在電視機出現前,是一般人生活中獲取最新消息及收聽音樂的重要管道,也正因為如此,這項媒體受到政府的高度控制,特別是二二八事件後,1951年交通部公佈「廣播無線電收音機登記規則」,規定使用收音機者應向臺灣電信管理局申請登記,並需每年繳交執照費新臺幣30元。1955年行政院更公佈了「動員時期無線電廣播收音機管制辦法」,立法明定「禁止收聽匪方廣播」,收聽匪俄廣播者將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六條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