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名稱
臺灣省臺南市選舉委員會編印《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增加中央民意代表選舉選舉公報》
尺寸/重量
長度(X軸):79.1cm 寬度(Y軸):54.4cm 重量:29.3g
關鍵字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1號解釋、中央民意代表全面改選
文物描述
此物件為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增加中央民意代表選舉選舉公報,刊載另增國民大會代表區域候選人、國民大會代表職業團體選舉候選人、國民大會代表婦女團體選舉候選人名單。此次選舉投票日為12月23日,選舉公報之編印單位為臺灣省臺南市選舉委員會,印製日期為1972年12月8日。 此次選舉為1972年6月29日「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額選舉辦法」制訂後,所舉辦的第一次國民大會代表增額選舉,選出國民大會代表共53名,其中包含臺灣省30名、臺北市4名、福建省2名、原住民2名、職業團體10名、婦女團體5名。 依據1946年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中央民意代表(含立法委員、監察委員及國民大會代表)皆須透過定期選舉產生。1947年,尚擁有部分中國大陸領土的中華民國政府以全國各省、直轄市,以及邊疆民族、僑民、職業團體為範疇舉行中央民意代表選舉。1949年中央政府遷臺,自中國大陸各省隨附來台的立法委員,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1號解釋」得以國家發展、社會安定之需要而無限期延任。1969年,中華民國政府發佈「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中央公職人員增選補選辦法」展開國會議員的增補選。1991年,中華民國政府在完成憲法增修以正式展開「中央民意代表全面改選」,並於1991至1992年間完成了中央民意代表的退職、改選工作。
參考資料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中央選舉委員會,https://web.cec.gov.tw/central/cms/elec_hist/21536(瀏覽日期:202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