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政府文書
器物類 > 商業財產 > 收據憑證
尺寸/重量
長度(X軸):44.2cm 寬度(Y軸):31.5cm 重量:3.3g
文物描述
劉銘傳在光緒14年(1888)展開臺灣的清賦事業,清丈土地後發給業主的土地單據,主要作為政府課稅的依據,此帳單要在土地買賣時併同移轉。此件丈單為光緒14年12月日臺灣布政使發給臺灣縣業主陳泉順的丈單,蓋有臺灣布政使司關防印,丈單後並黏有各筆土地面積及坐落土名。(全文如下)臺灣布政使為掣給丈單事照得全臺田園奉爵撫部院劉奏明清丈陞科。今臺灣縣丈報霜字第 號業、田小租、番田主陳泉順坐落羅漢外門里田螺堀庄下下則田貳坵,壹分叁毫肆忽正,下下則園十六坵,玖分柒厘捌毫玖絲肆忽肆微,賦則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管業,嗣後倘有典賣,應將丈單隨契流交,推收過割。須單右給本縣主陳泉順收執光緒拾肆年十二月 日給臺灣布政使司臺字壹千壹百伍拾捌號
參考資料
劉澤民編著,2007。台灣古文書常見字詞集,頁:3。南投市:臺灣古文書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