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政府文書
器物類 > 商業財產 > 收據憑證
尺寸/重量
長度(X軸):22.7cm 寬度(Y軸):28.1cm 重量:1.4g
文物描述
本件為新竹縣丈報罪字第4、6、9、11、18、19、20號,唐字第4區26、31、32、33、35、37號番典主張溪即魁生、何萬、黃配等坐落在南四保十三甲頂大安庄上則田1甲3分6厘2毫8絲,中則田4甲7分3毫8絲,下則田2甲5厘8毫8絲,經測量後由臺灣布政使所發給的丈單,並蓋有關防。另蓋有給單現不收費等字。
參考資料
劉澤民,2007。臺灣古文書常見字詞集,頁:3。南投市:臺灣古文書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