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民間文書
器物類 > 商業財產 > 契約
尺寸/重量
長度(X軸):31.6cm 寬度(Y軸):23cm 重量:1.4g
文物描述
本件為乾隆46年(1781)5月,邱宗老等給許換等之立杜賣契字。在契字中載明,潭頭庄人邱宗老、邱宗攸兄弟由於回鄉需錢使用,因此決意將自己設置,坐落土名潭頭芬伯庄竹圍后(位於今屏東縣內埔鄉),面積3甲3分,配水5甲,每年每甲供納陳家租9石2斗庄栳(栳為2斗5升之容器),業主自僱車運,在庄交收之田地,在中人叔邱允儒、邱映奎的仲介以及管事邱敏萬、叔邱允瑚、弟邱宗昌、邱宗軻、邱宗贈、侄邱恢承的見證下,以435大圓賣與許換、許荖。(全文如下)立杜賣契潭頭庄人邱宗老、邱宗攸兄弟等有合置水田一所,座落土名潭頭芬伯庄竹圍后,東至溪澗水為界,西至崙墩自己田為界,南至曾喜觀圳為界,北至水圳為界,四址明白,經ˋ丈田甲叁甲參分,配水伍甲,每年每甲供納陳家租玖石貳斗庄栳,業主自顧(僱)車運,在庄交收。今因回家別置,將田及圳連竹木先儘問房親,不願承交,託中送就與許換、許荖出首承買,當日言定時值銀四百叁拾五員,即日仝中交於契,付荖等收執。此田係是仝胞兄弟物業,與房親兄弟叔姪無于,田並無重張典掛他人交加為碍,歷年並無拒欠租粟等情,如有此情,賣主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其田定付從銀主前去耕種,永為己業,一賣千休,嗣後再不敢言贖等情,如有此情,賣主一力抵當。 肆百叁拾五元。車路由邱家田出,立批。 在場管事邱敏萬、叔允瑚 中人叔允儒、映奎 弟宗昌、宗軻、宗贈 侄恢承 秉筆纘承 乾隆四十六年五月立杜絕賣契人邱宗老、宗攸
參考資料
劉澤民,2007。臺灣古文書常見字詞集,頁:23。南投:臺灣古文書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