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民間文書
器物類 > 商業財產 > 契約
尺寸/重量
長度(X軸):34cm 寬度(Y軸):52.5cm 重量:7.3g
文物描述
本件為光緒9年(1883)6月,楊振華、楊振富仝侄楊梅盛等鍾鳳泉立典田契字。在契字中載明,楊振華等人由於缺錢使用,因此將繼承父親買得,座落土名西勢庄下牛埔墘福德廟前(今屏東縣竹田鄉西勢村),面積5分1厘6毫,原帶竹頭角縣官坡水流通灌溉;每年應繳納大租粟4石2斗8升2合之水田,在說合中人涂應昌的仲介,叔楊文增的見證下,以六八銀110大圓典與新北勢庄鍾鳳泉。此外,在批明中說明此田出典5年,自癸未年冬季起至戊子年冬季止(1883~1888),任滿之日價到契還。(全文如下)立典田契字人楊振華、富仝侄梅盛等,先年承父手內買□水田壹處,坐落土名西勢庄下牛埔墘福德廟前,受丈共伍分壹厘六毫正,大小計共肆坵,每年應納大租粟肆石貳斗捌升貳合正,原帶竹頭角(按:原文有對調記號)縣官坡水灌蔭,其田東至小圳為界,西至陳家田為界,南至鍾家田為界,比(按:應為北)至李家田元宵會田為界,四至界趾面踏分明。今因乏銀應用,先儘問房親人等俱各不能承領,托中引就于新北勢庄鍾鳳泉出首承接。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典價六八銀壹百壹拾大元,即日仝中三面銀契兩交明白,中間並無債貨准拆短少等情,自典之後即交銀主任從耕種掌管為業。保此田係自己先父承買之業,未曾包典他人之物業,亦無重張典賣于人,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不干承典人之事,係出典人一力抵當,此係二比甘願愿,兩無逼勒,恐口無憑,立典字壹紙,付執為據。 即日批明實領到六八銀壹佰壹拾元是實,立批。 又批明上手老字日久無尋,倘日後執出,不堪照用,立批。 又批明其田出典伍年係癸未年冬季起至戊子年冬季止,共壹任,任滿之日價到契還,是批。 又批明即日用去中金花押共銀弍元弍錢正,贖回之日一足賠還,立批 在場見人叔楊文增 說合中人涂應昌的筆自己 光緒九年陸月日立出典田契字人楊振華、振富仝侄梅盛
參考資料
劉澤民,2007。臺灣古文書常見字詞集,頁:25。南投:臺灣古文書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