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民間文書
器物類 > 商業財產 > 契約
尺寸/重量
長度(X軸):48.3cm 寬度(Y軸):48.5cm 重量:10.3g
文物描述
本件為光緒9年(1883)9月,黃古氏偕孫黃運前給鍾宗貴嘗(嘗為祭祀公業)內人能觀兄弟立杜賣地基屋宇契字。在契字中載明,黃古氏等人由於缺錢使用,因此將繼承夫、祖父自行開墾,座落土名新北勢庄下角(今屏東縣內埔鄉富田村)之地基屋宇,在說合中人傅宋金仲介,及黃朝典、黃朝光、黃朝愛、管事宋鵬等的見證下,黃古氏偕孫願以98大圓賣與鍾宗貴嘗內人能觀兄弟。本件依口代筆人黃立先,並蓋有新北勢宋鵬管事戳印。(全文如下)立杜賣地基屋宇契字人黃古氏偕孫黃運前等,承夫、祖父手開創有地基屋宇一所。坐落土名新北勢庄下角,坐南向北,屋宇兩間東至車路為界,西至鍾宗貴嘗屋為界,南至鍾宗貴嘗屋及後堂由門路一条直逗至鄭家共并食水為界,北至禾坪水瀝為界,四至界址分明。今因別創,乏銀應用,願將此屋杜賣與人,儘問房親人等俱各不能承領,外託中送于本莊鄰親鍾宗貴嘗內人能觀兄弟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六八杜契價銀玖拾捌員正。即日銀契兩交明白,中間無虛短少,亦無債貨準折等情。保此屋原係自己承夫、祖父開創遺下之業,並無包賣他人物業與及重複典當等弊。倘有此等情弊,不干承買人之事,係出賣人及中見一力抵當。此屋自賣之後任從買主架造永遠居住為業,氏夫房親叔侄 人等不敢異言生端,日後不得言贖,亦不得言贈,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此係二比甘愿,兩無逼勒,恐口無憑,立杜賣地基屋宇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領到契內六八杜價銀玖拾捌員正,立批。 又批明此地基屋宇係夫、祖父開創之業,並無老契單據,倘有日後執出不堪照用,立批。 說合中人 傅宋金、假黎、典 在場見 黃朝光、朝愛 管事(新北市 宋鵬管事)(印)依口代筆人黃立先 光緒九年癸未歲玖月日立杜賣地基屋宇契字人黃古氏偕孫黃運前
參考資料
劉澤民,2007。臺灣古文書常見字詞集,頁:23。南投:臺灣古文書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