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民間文書
器物類 > 商業財產 > 契約
尺寸/重量
長度(X軸):46.6cm 寬度(Y軸):48cm 重量:9.6g
文物描述
本件為光緒12年(1886)11月,黃德貴給劉徐氏等之立典田契字。在契字中載明,新北勢庄黃德貴由於缺錢使用,因此決意將繼承祖父留下分家取得,坐落於土名銅鑼窩(位於今屏東縣內埔鄉),面積1分,係市圳水流通,每年繳納大租穀8斗3升5合之田地,在中人黃新登的仲介下,以佛銀50大圓,合34兩之價錢典與本庄劉徐氏及其兒子劉欽秀、劉貴滿。雙方約定典期為丁寅年早季起辛卯冬季止(1886~1891)。(全文如下)立典田契字人新北勢庄黃德貴,承祖父遺下授鬮分有水田壹處,坐落土名銅鑼窩。東至張家田為界,西至銅鑼窩圳為界,南至劉姓田為界,北至鍾姓田為界,四趾分明,原帶田甲壹分,納業主大租穀捌斗叁升五合正,係市圳水灌蔭。今因乏銀應用,將此田要出典于人儘問房親人等具各不能承領,托中送于本庄劉徐氏仝男欽秀、貴滿出首承典,當日憑中三面言定典價銀伍拾元,每元六錢八分正,重参拾四兩正。當日銀字兩交明白,並無債貨準折,亦無重張典于人等弊。其田自典之後即交于承典人耕管為業,出典人不得異言生端,倘有上手來歷不明及租粟不清,不干承典人之事,係出典人一力抵當。恐口無憑,立典田契壹紙,付執為照。 批明實領到契內價銀伍拾元,每元六錢捌分重叁拾四兩正。 批明中金花押銀壹元,贖回之日一足偹還。 批明其田言定壹賃伍年自丁寅年早季起辛卯冬季止,賃內不得問贖,賃外任從取贖,銀到田還。 說合中 黃新登 光緒十二年十壹月日立典田契字人新北勢庄黃德貴
參考資料
劉澤民,2007。臺灣古文書常見字詞集,頁:25。南投:臺灣古文書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