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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16年鍾宗貴裔孫與賴永松子孫等立合同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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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名稱
光緒16年鍾宗貴裔孫與賴永松子孫等立合同契字
登錄號
2005.002.0218
類別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民間文書
器物類 > 商業財產 > 契約
歷史分期
1875-1895(清代-光緒)
推測年份
1890~1890
年份描述
光緒16年4月
創作者/製造者
立契人鍾煥棠、鍾德棠、鍾發春、鍾發祥、賴九榮、賴鼎郎
產地源始/製造地
屏東
材質
紙質
尺寸/重量
長度(X軸):50.3cm 寬度(Y軸):50.2cm 重量:13.7g 
關鍵字
鍾宗貴
文物描述
本件為光緒16年(1890)4月,鍾宗貴裔孫鍾煥棠、鍾德棠、鍾發春、鍾發祥,賴永松子孫賴九榮、賴鼎郎等立合同契字。在契字中載明,兩家由於砍竹之事起爭執,因此請得公親黃桂生、陳厚堃、黃祥雲進行評斷。

(全文如下)
立合同字人鍾宗貴裔孫、賴永松子孫等,情因兩家界內砍竹滋事,請得
公親前來措斷,三欵登明于後,兩家各愿允從,日後不得反悔。今欲有憑,立合同字兩紙,各執壹紙為照。一憑公斷定鍾家近竹舊墻日後做屋要縮一尺起過墻脚,其原築墻處係作簷頭,理合登明。一憑公斷定賴家近竹地基即日將竹斬除淨盡,要抽出水瀝一尺,兩家屋水共由此出,理合登明。一憑公斷定鍾家坐南屋背牆脚下要築簷頭一尺,簷頭下要抽出水瀝一尺,兩家井邊一帶之水俱由此出,理合登明。
在場 鍾承齡
賴仁華
公親 黃桂生
陳厚堃
黃祥雲
合同
光緒拾陸年四月日 立 鍾宗貴裔孫鍾 煥棠 鍾發 春 福
德棠 (福) 祥 福
賴永松 子孫 賴九榮(福) 賴鼎郎 (福)
參考資料
劉澤民,2007。臺灣古文書常見字詞集,頁:18。南投:臺灣古文書學會。
編目者
委託編目-臺灣古文書學會
編目日期
2019/01/17
最後更新日期: 202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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