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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豐8年李振註等立鬮分合同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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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名稱
咸豐8年李振註等立鬮分合同契字
登錄號
2005.002.0177
類別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民間文書
器物類 > 商業財產 > 契約
歷史分期
1851-1861(清代-咸豐)
推測年份
1858~1858
年份描述
咸豐8年6月
創作者/製造者
立契人李振註、李振謀、李振訓、李振論、李振謙、李振諫,代筆人李迪明
產地源始/製造地
屏東
材質
紙質
尺寸/重量
長度(X軸):43.1cm 寬度(Y軸):44.9cm 重量:8.8g 
關鍵字
分家契約、竹頭角、蒸嘗
文物描述
本件為咸豐8年(1858)6月,李振註兄弟等人所合立之鬮分合同契字。在契字中載明,李振註、李振謀、李振謙、李振論、李振訓、李振諫等兄弟六人,今因人口繁多,在母親何氏的見證下進行分家抽籤儀式;當中約定竹頭角(位於今屏東縣竹田鄉福田村)水田一處并庄仔尾二塊埔園,及所有大租收入歸母親、死後為蒸嘗(蒸嘗為祭祀公業之意),其餘九份仔尾、西市庄(均位於今屏東縣竹田鄉福田村)等土地,分由六子管理。本件代筆人為叔李迪明。

(全文如下)
立鬮分合仝字人李振註、振謀、振訓、振論、振謙、振諫兄弟等窃思張公九世不分,竇氏六代群處,至今傳為美談,而究有分居之日者,人口繁多也,今我兄弟六人家口日盛,難以群處,故請得父兄前來斷定將祖父遺下之業,除措嘗外作六股均分,自分之後各守其業,勿替引之異日者子孫昌盛家道興隆是所厚望也夫。
今將各房鬮定之田開明于左。
即日批明竹頭角水田一處并庄仔尾二塊埔并一切大租歸于老母經管生為飲食,死為蒸嘗立批。
又批明九份仔尾二坵,係長房鬮獲,即歸長房經管立批。
又批明九份仔橫三坵,以下兩坵係二房鬮獲,即歸二房經管立批。
又批明九份仔橫三坵,係三房鬮獲,即歸三房經管立批。
又批明九份仔第二坵一大坵係四房鬮獲,即歸四房經管立批。
又批明九份仔上片一坵係五房鬮獲,即歸五房經管立批。
又批明西市庄西片水田一處,原帶田甲一甲二分正,歸于六房經管并日後幫補 娶妻之費亦在其中立批。
再批明其田受丈捌分五厘年納大租陸石捌斗正,五股均分每份帶納大租壹石叁 斗六升正,其田先父所買四次契字四張鬮書二紙,長房帶上手鬮書,二房帶吳連生契字并上手鬮書,三房帶吳文石契紙,四房帶吳來生契紙,五房帶吳連生契紙,今又五股分契字,坵數踖雜,各看鬮書份額為憑,不得照上老契坵數所聯立批。
代筆叔迪明
母何氏
謀訓
咸豐捌年六月日立鬮分合仝字人李振註、振論、謙諫
參考資料
劉澤民,2007。臺灣古文書常見字詞集,頁:61。南投:臺灣古文書學會。
編目者
委託編目-臺灣古文書學會
編目日期
2019/01/17
最後更新日期: 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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