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民間文書
器物類 > 商業財產 > 契約
尺寸/重量
長度(X軸):49.7cm 寬度(Y軸):46.7cm 重量:10.6g
文物描述
本件為道光14年(1834)2月,林廣文仝胞侄林青雲給張福鍰之立杜絕賣盡根契字。在契字中載明,林廣文等人由於缺錢使用,因此將繼承祖父買得黃家,座落土名六巷洋(今屏東縣竹田鄉六巷村),面積4分5厘;年配納大租粟3碩(碩為石,即10斗之意)6斗庄栳(庄栳為2斗5升之容器)之水田,在為中說合人吳文宗的仲介及李德珠的見證下,以160大圓賣與西勢庄張福鍰。本件蓋有協利成繼之戳印。(全文如下)立杜絕賣盡根契字人林廣文同胞侄青雲有承祖父遺下明買過黃家水田壹所,受丈肆分五厘,年配納大租粟碩叁碩陸斗,庄栳正坐落六巷洋,東至小圳,西至小圳南至林家田,北至張家田為界,四至明白,今因乏銀別置,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交,外托中引賣與西勢庄張福鍰出首承買,仝鍾叁面言議拾侄 價伯銀壹佰陸拾大員正,即日銀契兩相交訖。其田即交付銀主起耕招佃收租納課永為己業,壹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贖言找契尾等情。果此田係文仝侄自己物業于房親叔兄弟侄人等無干涉亦無重張掛他人為碍,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之事,文仝侄一力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仝立賣契字壹紙併繳上手弍紙合共叁紙,付執為炤。 即日仝中實領過契面銀壹佰陸拾大員正,實足再炤。 內加「碩」字一字 為中說合人吳文宗 在場知見人李德珠 道光拾肆年弍月日合立杜絕賣盡根契字人林廣文 青雲 代筆人雲自己
參考資料
劉澤民,2007。臺灣古文書常見字詞集,頁:23。南投:臺灣古文書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