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民間文書
器物類 > 商業財產 > 契約
尺寸/重量
長度(X軸):42.7cm 寬度(Y軸):45.2cm 重量:6.3g
文物描述
本件為道光7年(1827)4月,新園港崗尾黃盛仝侄黃茂給吳宗立典起耕契字。在契字中載明,黃盛等人由於缺錢使用,因此將繼承祖父分家後所應得,座落西勢過溝庄(今屏東縣竹田鄉西勢村),面積2分半,每年需繳納大租栗2石之沙園與溝底田2坵,在為中人黃昭德、吳佰奮的仲介,以及胞兄黃永殿的見證下,以佛銀160大圓典與吳宗。代筆人黃昭德。(全文如下)立典起耕字人,新園港崗尾黃盛仝侄 茂承祖父鬮分應得物業,在西勢過溝庄,沙園壹坵,并溝底田弍坵合共弍分半,年帶納大租栗二石,東至小溝為界,西至溝為界,南至潘家為界,北至吳家為界,四至界址踏明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叔兄弟侄 不能承典外,托引就向與吳宗出首承典,仝日三面言定出值價佛銀壹佰陸拾大員,即日仝中銀契兩交收訖。其園併竹木,隨即踏付,銀主前去起耕管掌,照佃收租納課,其園限至拾弍年終聽銀主備足契面銀,對期月取贖不得刁難,如是無銀可贖依聽銀主管掌為業,不敢異言生端,保此園係是盛等鬮分應得務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瀝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盛自一力出首抵當,不干銀主之事,上手大契在胞兄永殿收存,不得敷連,日後子孫不敢藉契生端此係兩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典起耕字壹紙,付执為炤。 即日仝中收過契面佛銀壹佰陸拾大元完足,再炤。 內容面言二字批明是實 為中人黃昭德 吳佰奮 在場知見人胞兄永殿 道光柒年肆月日立典起耕字人黃盛 茂 代筆人黃昭德
參考資料
劉澤民,2007。臺灣古文書常見字詞集,頁:25。南投:臺灣古文書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