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民間文書
器物類 > 商業財產 > 契約
尺寸/重量
長度(X軸):43.6cm 寬度(Y軸):45.6cm 重量:5.9g
文物描述
本件為乾隆56年(1791)9月,潭長庄陳仕魁、陳逢春給許耀金之立杜絕賣契盡找洗契尾。在契字中載明,陳仕魁等人由於缺錢使用,因此將繼承父親自己購置,座落土名分仔庄後(今屏東縣長治鄉復興村)的田地中,抽出自己的部分6分4厘,在中人余秦的仲介,以及管事邱敏萬、母親林氏、嬸曾氏的見證下,以53大圓、折重42兩4錢之價格賣與許耀金,並註明每年需納李長家租粟6石。另外,在批明中亦指出,此田每年晚季(臺灣一年兩獲,稱為早晚季、早晚冬)應納採買辛勞谷(給管事之酬勞)1石7斗5升,早冬若有政府之命令,應納谷1石。本件蓋有懷忠港西上里長興庄邱敏萬記戳印。(全文如下)立杜絕賣契盡找洗契尾人潭镸庄陳仕魁、逢春有承父自置田壹所,貫在土名分仔庄後,自己分下應分田經丈陸分肆厘,併帶山水何老圳壹甲弍分半,田大小柒坵,帶李镸家租粟陸石,東至圳,西至自己田,南至圳,北至圳為界,四至明白。今因欠銀別置,托中送就與分仔庄許耀金等,出銀伍拾叁大員,折重肆拾弍兩肆銭正。銀即日仝中交足,其田隨即踏附,銀主起耕掌管為業,一賣千休,日後亦不敢言貼言贖,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並無交加不明。如有不明,係魁、春一力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杜絕賣契盡找洗契尾人壹紙、先年承典契叁紙共四紙,付执為炤。 即日收過契內銀肆拾貳兩■錢完足再炤。 其上契相連多叚,難以分折,再炤。 再批,此田每年晚季應納採買辛勞谷壹石柒斗五升,早冬若有奉憲發領採買,應配納採谷壹石,立批示炤(戳:懷忠港西里長興庄邱敏萬記)。 在塲人管事(戳:懷忠港西里長興庄邱敏萬記)知見人母林氏在塲人嬸曾氏 作中人余秦 乾隆伍拾陸年九月日立杜絕賣契盡找洗契尾人陳仕魁、逢春(花押)
參考資料
劉澤民,2007。臺灣古文書常見字詞集,頁:23、32。南投:臺灣古文書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