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民間文書
器物類 > 商業財產 > 契約
尺寸/重量
長度(X軸):46cm 寬度(Y軸):49.8cm 重量:11.7g
文物描述
本件為乾隆50年(1785)1月,林石寶、林旺等給許換觀(觀為敬稱之意)之立典契字。在契字中載明,林石寶因等人因缺錢使用,因此將繼承自父親明買潭頭分仔庄(今屏東縣長治鄉復興村),每年需配納大租粟1碩(碩為石,即10斗之意)8斗5升庄栳(庄栳為2斗5升之容器)之草園,連同竹箣作成之圍牆在內,在代書併中人莊炎光的仲介之下,願以25大圓典與許換,並約定每圓每月需貼利息銀3分。(全文如下)立典契人林石宝、旺有承父明買潭頭分仔庄草園一坵併帶竹箣一圍,年配納大租粟壹碩捌斗伍升庄栳,其東西四至以及甲聲俱登載上手契內明白。今因乏銀費用,將園托中送就與許換覌出首承典,三面言議,約時價銀弍拾伍大員正。銀契即日仝中兩相交訖,約每兩每月貼利息銀三分,行限到期之日,偹母利銀清楚,不敢短欠。如是短欠,將園及竹圍付銀主起耕或盖屋居住,不敢阻擋。保此園係是承父與兄自己明買物業,與房親無干,亦無典卦他人以及拖欠舊租不明為碍。如有,石宝、旺一力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愿,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典字一帋併繳上手契一帋共二帋,付执為炤。 即日仝中收過內銀弍拾伍大員完足再炤。 代書併中人莊炎光(花押)乾隆伍拾年正月日立典借字人林石宝(花押)、旺(花押) 內註中字銀字二字為炤
參考資料
劉澤民,2007。臺灣古文書常見字詞集,頁:25。南投:臺灣古文書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