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名稱
民國54年臺灣電信管理局發給劉仲榮廣播收音機執照理北字第153713號
年份描述
有效日期民國54年10月1日至55年9月30日
尺寸/重量
長度(X軸):8.9cm 寬度(Y軸):12.7cm 重量:2.3g
關鍵字
廣播、收音機、執照、劉仲榮、戒嚴、媒體管制、電信局
文物描述
1.本件「廣播收音機執照」,正面印有「交通部印」紅方印、執照號碼「理(北)字No-153713號」,蓋有「半費54」、「半費拾伍元」、「642」等印記,註記為「半費裝戶」及登記的年度。背面登記持有人、裝機地點、收音機廠牌、號碼、程式(型式)、附屬品、有效日期、變更登記、經辦人等項目,由台灣電信管理局(台北)代發給臺北市的劉仲榮,有效日期為民國五十四(1965)年十月一日起至五十五(1966)年九月卅日止,為期1年,使用的收音機廠牌為Sony(新力),附有耳機,最下方列有3條「注意」事項,其中第2條為「不得收聽匪俄廣播,違反依照規定懲處」。本件為半費裝戶者。
2.廣播在電視機出現前,是一般人生活中獲取最新消息及收聽音樂的重要管道,也正因為如此,這項媒體受到政府的高度控制,特別是二二八事件後,1951年交通部公佈「廣播無線電收音機登記規則」,規定使用收音機者應向臺灣電信管理局申請登記,並需每年繳交執照費新臺幣30元。1955年行政院更公佈了「動員時期無線電廣播收音機管制辦法」,立法明定「禁止收聽匪方廣播」,收聽匪俄廣播者將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六條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