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19cm 寬度(Y軸):9.1cm 重量:1g
文物描述
1.本物件為臺北市政府補發統一腳踏車牌照繳納工本費收據,材質為紙質,標題為「臺北市政府補發統一腳踏車牌照繳納工本費收據(第4聯收據字第號)」內容由左至右印有「原領牌照號碼075745、車主姓名謝康、籍貫江蘇無錫、住址大安區」;「補發牌照號碼133701、廠牌車身號碼或形式、新領照或原領牌全部遺失或部分遺失、應繳工本費金額新臺幣5元」;「備註」;「中華民國40幾」。此收據左側蓋有公章,右側蓋有圓形章與長形章。
2.民國32年財政部擬定是用牌照稅草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頒布「使用牌照稅法」於民國34年6月11日公布施行,規定車、船、馱獸為課徵對象。課徵牌照稅之交通工具依民國51年使用牌照稅第6條車之分類為機器行駛、人力駕駛者、獸力駕駛者。腳踏車規定於人力行駛者,其使用牌照稅每輛全年稅額為新臺幣18圓,於民國60年12月28日修訂使用牌照稅法第6條即停止徵收。
參考資料
廖淑梅,2014,臺北市政府員工平時自行研究報告–加強使用牌照稅稽徵之研究。臺北:臺北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