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12cm 寬度(Y軸):12.1cm 重量:0.8g
文物描述
1.本物件為臺北市57年腳踏車使用牌照稅繳納收據聯,材質為紙質,內容由上至下為「臺北市57年腳踏車使用牌照稅繳納收據聯」;「57年牌照號碼142324」;「納稅人謝園、收款機構蓋章處」;「車類腳踏車1輛」;「稅額新臺幣18元正」;「有效期間民國57年1月日起12月31日止」;「備註」與「注意事項」。
2.民國32年財政部擬定是用牌照稅草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頒布「使用牌照稅法」於民國34年6月11日公布施行,規定車、船、馱獸為課徵對象。課徵牌照稅之交通工具依民國51年使用牌照稅第6條車之分類為機器行駛、人力駕駛者、獸力駕駛者。腳踏車規定於人力行駛者,其使用牌照稅每輛全年稅額為新臺幣18圓,於民國60年12月28日修訂使用牌照稅法第6條即停止徵收。
參考資料
廖淑梅,2014,臺北市政府員工平時自行研究報告–加強使用牌照稅稽徵之研究。臺北:臺北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