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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56年臺灣電信管理局發給公路局汽車訓練中心廣播收音機執照丁統字第0518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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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名稱
民國56年臺灣電信管理局發給公路局汽車訓練中心廣播收音機執照丁統字第051841號
登錄號
2004.028.3918
類別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政府文書
歷史分期
1965-(1965迄今)
年份描述
有效日期民國56年8月1日至57年7月30日
創作者/製造者
臺灣電信管理局(板橋)代發
產地源始/製造地
板橋
材質
紙質
尺寸/重量
長度(X軸):8.9cm 寬度(Y軸):12.8cm 重量:2.2g 
關鍵字
廣播、收音機、執照、戒嚴、媒體管制、電信局、車用
文物描述
1.本件為車用「廣播收音機執照」,正面印有「交通部印」紅方印、執照號碼「丁(統)字No-051841號」,左側以鉛筆註記「汽車上用、福特車上用」。背面登記持有人、裝機地點、收音機廠牌、號碼、程式(型式)、附屬品、有效日期、變更登記、經辦人等項目,由臺灣電信管理局(板橋)代發給中和的公路局汽車訓練中心,有效日期為民國56(1967)年8月1日起至57(1968)年7月30日止,為期1年,使用的收音機廠牌為福特,為車用收音機。最下方列有3條「注意」事項,其中第2條為「不得收聽匪俄廣播,違反依照規定懲處」。
2.廣播在電視機出現前,是一般人生活中獲取最新消息及收聽音樂的重要管道,也正因為如此,這項媒體受到政府的高度控制,特別是二二八事件後,1951年交通部公佈「廣播無線電收音機登記規則」,規定使用收音機者應向臺灣電信管理局申請登記,並需每年繳交執照費新臺幣30元。1955年行政院更公佈了「動員時期無線電廣播收音機管制辦法」,立法明定「禁止收聽匪方廣播」,收聽匪俄廣播者將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六條處罰。
編目者
張淑卿
編目日期
2013/05/22
最後更新日期: 202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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