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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52年臺灣電信管理局發給徐鳳鳴廣播收音機執照信北字第0130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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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名稱
民國52年臺灣電信管理局發給徐鳳鳴廣播收音機執照信北字第013089號
登錄號
2004.028.3914
類別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政府文書
歷史分期
1945-1965(二戰後初期)
年份描述
有效日期民國5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創作者/製造者
臺灣電信管理局(臺北)代發
產地源始/製造地
臺北
材質
紙質
尺寸/重量
長度(X軸):8.9cm 寬度(Y軸):12.8cm 重量:2.4g 
關鍵字
廣播、收音機、執照、徐鳳鳴、戒嚴、媒體管制、電信局
文物描述
1.本件「廣播收音機執照」,正面印有「交通部印」紅方印、執照號碼「信(北)字No-013089號」,蓋有「半費52」印記,註記本件為「半費裝戶」及申請的年度。背面登記持有人、裝機地點、收音機廠牌、號碼、程式(型式)、附屬品、有效日期、變更登記、經辦人等項目,由台灣電信管理局(臺北)代發給臺北市的徐鳳鳴,有效日期為民國五十二(1963)年一月一日起至五十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為期1年,使用的收音機廠牌為model,收音機號碼901A39230。最下方列有2條「注意」事項,其中第2條為「不得收聽匪俄廣播,違反依照規定懲處」。
2.廣播在電視機出現前,是一般人生活中獲取最新消息及收聽音樂的重要管道,也正因為如此,這項媒體受到政府的高度控制,特別是二二八事件後,1951年交通部公佈「廣播無線電收音機登記規則」,規定使用收音機者應向臺灣電信管理局申請登記,並需每年繳交執照費新臺幣30元。1955年行政院更公佈了「動員時期無線電廣播收音機管制辦法」,立法明定「禁止收聽匪方廣播」,收聽匪俄廣播者將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六條處罰。
編目者
張淑卿
編目日期
2013/05/22
最後更新日期: 20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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