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14.6cm 寬度(Y軸):5.4cm 高度(Z軸):1.1cm 重量:6.5g
文物描述
1.本物件為臺南縣腳踏車牌照004027,材質為金屬,牌照邊框為藍色,方形部分由上至下印有藍字「臺南縣」、「54」與刻有腳踏車之樣式;左右2側印有藍字「54稅期上」、「裝掛前叉直桿上」。方形部分中央插有1紅色外框支鐵條,印有黑字「005027」;左邊印有紅字「54稅期下」。且牌照多處生鏽磨損。
2.民國32年財政部擬定是用牌照稅草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頒布「使用牌照稅法」於民國34年6月11日公布施行,規定車、船、馱獸為課徵對象。課徵牌照稅之交通工具依民國51年使用牌照稅第6條車之分類為機器行駛、人力駕駛者、獸力駕駛者。腳踏車規定於人力行駛者,其使用牌照稅每輛全年稅額為新臺幣18圓,於民國60年12月28日修訂使用牌照稅法第6條即停止徵收。
參考資料
廖淑梅,2014,臺北市政府員工平時自行研究報告–加強使用牌照稅稽徵之研究。臺北:臺北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