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40.3cm 寬度(Y軸):34.1cm 重量:22.3g
文物描述
此物件為臺灣省臺南市選舉委員會里長選舉當選證書,為單面印刷品,留有若干手寫欄位,留有核發單位用印。當選人為陳竹森,核發者為臺灣省臺南市選舉委員主任委員林文雄,核發日期為1986年7月。 村(里)為中華民國的基層行政區劃,主要沿承日治時期的保甲編制。村(里)長任期為4年,為無給職,但編有「事務補助費」以貼補其行政支出。 1945年國民政府接收臺灣,並公布一系列關於地方自治的行政命令,如:《臺灣省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等。此時期,地方政府相對欠缺資源,且無法對上級政府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受到中央政府管制。此狀況一直持續到1990年,在「三月學運」、「國是會議」所催化的一系列的憲政改革之後,才開始改變。後在1999年《地方制度法》發佈後,地方自治方得以正式落實。
參考資料
江大樹、陳仁海,2007,臺灣全誌(卷四)政治誌•選舉罷免篇,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