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民間文書
器物類 > 商業財產 > 契約
尺寸/重量
長度(X軸):35.8cm 寬度(Y軸):48.8cm 重量:40.8g
文物描述
清領時期墾戶與佃戶在開墾初期常以「壹九五抽的」為繳稅標準,其依每年之收穫量決定租額,收穫量多時租額亦多;其中墾戶得百分之十五,佃戶得百分之八十五。本件雍正11年(1733)10月,海山庄業主賴科報墾清埔一所犁分二張(面積十甲)後,萬承宗出力開墾成為佃戶。在繳租方式上,雙方即約定旱園(無水灌溉之地)施行壹九五抽的方式納租,收成後佃戶亦需運至艋舺渡頭交租。再者,如需開圳築陂,業主出六成,佃戶出四成,每年繳交8石水租。
參考資料
劉澤民,2007。臺灣古文書常見字詞集,頁:23。南投:臺灣古文書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