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器物類 > 政治社教 > 證明證件
器物類 > 交通運輸與通訊 > 其他
尺寸/重量
長度(X軸):38.7cm 寬度(Y軸):27.4cm 重量:3g
文物描述
1.本物件為渡臺證明下附願,為護照。物件內容註明此渡臺證持有者為「鄭氏秀珍」並附加照片,內容為註明其戶籍地、出生地、滯留地、來臺目的以及其保證人姓名。左方有官方印鑑為「廈門日本居留民會」、「在廈門日本帝國領事館」。此物件左上方有一附加上的物件,標題為「調查濟證」,官方署名為「新竹警察署」。2.1895年馬關條約生效後,同年11月臺灣總督府即發布〈清國人臺灣上陸條例〉,規定清國人僅能從原本即對外國人開放的基隆、淡水、安平、打狗四港口入境臺灣,而依其目的需要像清國地方官府取得渡航證明書並攜帶來臺,且禁止清國勞工及無職業者入境。1904年,日本改由駐福建各處領事館領發渡航證明。
參考資料
王泰升,2013。日本統治下臺灣人關於國籍的法律經驗:以臺灣與中國之間跨界的人口流動為中心,臺灣史研究,20(3):43-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