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13.6cm 寬度(Y軸):19.8cm 高度(Z軸):0.1cm 重量:0.8g
文物描述
此文物為「明治30年領收證書」,標題為「領收證書」內容為「第五十號明治二十九年度曾安春承典古長生納」中間部分是納的稅金,最後是時間「明治三十年三月二十?日」,蓋有五個印章,紙的部分已有一些破損。領收證是作為交易時的信用交換憑證,在臺灣傳統的土地開發習慣上,一般於土地墾熟後,墾戶會派管事書役清丈土地,給予佃戶私丈單據,以定佃戶所應繳交的租穀數。
參考資料
1.林孟欣,〈近代臺灣社會領收證使用的歷史意涵:以嘉義地區為例〉,《歷史臺灣 國立台灣歷史博物館期刊》,頁86-105。2.林文凱,〈「業憑契管」?清代臺灣土地業主權與訴訟文化的分析〉,《臺灣史研究》第十八卷第二期,頁 8-9。3.丘世馨,〈古文書契約的修護與保存-以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籌備處之折損契約為例〉(台南市:國立台南藝術大學古物維護研究所,2006),頁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