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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24年4月小租戶曾永賢、曾文彩完稅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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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名稱
光緒24年4月小租戶曾永賢、曾文彩完稅執照
登錄號
2017.017.0423
類別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民間文書
歷史分期
1875-1895(清代-光緒)
材質
紙質
尺寸/重量
長度(X軸):14.7cm 寬度(Y軸):24.7cm 重量:2.3g 
關鍵字
執照、小租戶、新竹縣、光緒、契字
文物描述
此份文物為清領時期的文物,是一張長方形泛黃的紙張,狀態上有些破損,部分文字不太清楚,應為官府所頒發的執照。上面寫著「執照,如有數銀,名姓塗改,增添及錯,完重完該,納戶於兩,日內稟請,更正毋得,延隱自悞。新竹縣正堂范,北一,大肚庄小租戶曾永賢、曾文彩,即完納光緒貳拾年分,上忙平餘、正耗、補水銀玖錢柒分肆厘參毛,帶捐城工銀O分,共銀OOO兩,光緒貳拾年四月日給下田分,縣正堂擊字第八十九號。」字的顏色可分為三種有藍、黑、紅,並於上執照上面蓋有官印。小租是與大租相對的名稱,臺灣土地有一田二主的現象,即是同一土地有墾戶(業主)向佃戶收取租穀,亦有佃戶向現耕佃人收取租穀,墾戶所收取者為大租,佃戶收取者為小租。小租額每甲高達5、60石者。執照有名詞與動詞兩種用法。當動詞時,是收取單據並存為證明。當名詞時有廣狹二義,廣義的執照是大租戶像小租戶收取大租時給付的執照,類似收據。狹義的執照,是官府給的權利證明,例如墾照、墾單、諭單均稱為執照,又例如土地原始契字遺失時,發給之替代證明文件,亦稱為執照。
參考資料
1.林文凱,〈土地契約秩序與地方治理─十九世紀臺灣但心地區土地開墾土地訴訟的歷史制度分析〉(臺北: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學研究所博士班,2006)。
2.劉純芬,〈臺灣地區底藏古地契資源研究〉(臺北:國立政治大學圖書資訊研究所碩士班,2005)。
3.謝家祥,〈清代臺灣契約手印之研究〉(臺中:逢甲大學歷史與文物研究所碩士班,2013)。
編目者
蔡誌德
編目日期
2019/08/27
最後更新日期: 202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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