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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16年竹北一堡曾永貴完稅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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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名稱
光緒16年竹北一堡曾永貴完稅執照
登錄號
2017.017.0419
類別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民間文書
歷史分期
1875-1895(清代-光緒)
材質
紙質
尺寸/重量
長度(X軸):15.6cm 寬度(Y軸):24.3cm 重量:2.2g 
關鍵字
執照、臺北府、新竹縣、光緒、契字
文物描述
此份文物為清領時期的文物,是一張長方形泛黃的紙張,狀態上有些破損,為官府所頒發的執照。上面寫著「執照,如有數銀,名姓塗改,增添及錯,完重完該,納戶於兩,日內稟請,更正毋得,延隱自悞。新竹縣正堂為徵收事今據竹共下一保燥樹排庄業戶曾永貴完納光緒拾六年分,上忙平餘、正耗、補水銀,下田分,光緒十六年五月,縣正堂寶酒字第二百四十九號。執照有名詞與動詞兩種用法。當動詞時,是收取單據並存為證明。當名詞時有廣狹二義,廣義的執照是大租戶像小租戶收取大租時給付的執照,類似收據。狹義的執照,是官府給的權利證明,例如墾照、墾單、諭單均稱為執照,又例如土地原始契字遺失時,發給之替代證明文件,亦稱為執照。業戶為獲得政府或番人所開墾之土地者,亦即墾首或大租戶。正堂為清代地方衙門的正職官員,相對於同知、縣丞等左貳官而言。官員中總督、知府、知縣等,均可稱為正堂,如府正堂、縣正堂。加壹補水銀為清朝時錢糧徵收,有附加「補水」、「平餘」。徵收錢糧有爐火之耗與鼠雀之耗,所以每兩加收一錢(十分之一)以補足火耗。
參考資料
1.林文凱,〈土地契約秩序與地方治理─十九世紀臺灣但心地區土地開墾土地訴訟的歷史制度分析〉(臺北: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學研究所博士班,2006)。
2.劉純芬,〈臺灣地區底藏古地契資源研究〉(臺北:國立政治大學圖書資訊研究所碩士班,2005)。
3.謝家祥,〈清代臺灣契約手印之研究〉(臺中:逢甲大學歷史與文物研究所碩士班,2013)。
編目者
蔡誌德
編目日期
2019/08/27
最後更新日期: 202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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