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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15年竹北一堡曾永貴完稅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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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名稱
光緒15年竹北一堡曾永貴完稅執照
登錄號
2017.017.0416
類別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民間文書
歷史分期
1875-1895(清代-光緒)
材質
紙質
尺寸/重量
長度(X軸):18.5cm 寬度(Y軸):26.7cm 重量:3g 
關鍵字
執照、臺北府、新竹縣、光緒、契字
文物描述
此份文物為清領時期的文物,是一張長方形泛黃的紙張,狀態上有些破損,部分文字不清楚,應為官府所頒發的執照。上面寫著「執照,臺北府新竹縣正堂方,北一保燥樹排庄業戶曾永貴下則田。「燥樹排庄」約今新竹竹東鎮瑞峰里一代。甲六分六厘四毫,第二萬二千四百四十五,六單全年應完納,錢糧各項銀一兩三錢八分四毛七上八忽五微,收第,次完。光緒拾肆年分錢糧。隨收加壹補水銀五毛一大忽二微八纖四玖八塵,壹五平賒銀七毛七一忽四微二纖七玖二塵,連前共計光銀合重,光緒十五年三月,給大字第五百零五號。」執照有名詞與動詞兩種用法。當動詞時,是收取單據並存為證明。當名詞時有廣狹二義,廣義的執照是大租戶像小租戶收取大租時給付的執照,類似收據。狹義的執照,是官府給的權利證明,例如墾照、墾單、諭單均稱為執照,又例如土地原始契字遺失時,發給之替代證明文件,亦稱為執照。正堂為清代地方衙門的正職官員,相對於同知、縣丞等左貳官而言。官員中總督、知府、知縣等,均可稱為正堂,如府正堂、縣正堂。
參考資料
1.林文凱,〈土地契約秩序與地方治理─十九世紀臺灣但心地區土地開墾土地訴訟的歷史制度分析〉(臺北: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學研究所博士班,2006)。
2.劉純芬,〈臺灣地區底藏古地契資源研究〉(臺北:國立政治大學圖書資訊研究所碩士班,2005)。
3.謝家祥,〈清代臺灣契約手印之研究〉(臺中:逢甲大學歷史與文物研究所碩士班,2013)。
編目者
蔡誌德
編目日期
2019/08/27
最後更新日期: 202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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