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19.5cm 寬度(Y軸):9.6cm 重量:3.2g
文物描述
民國40~47年大埤鄉公所給納稅人唐文雲林縣乙種車輛使用牌照稅繳納收據。 34年6月11日,國民政府公佈施行使用牌照稅法13條,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的交通工具,包括了以人力或獸力駕駛的車輛,人力或機器駕駛的船隻、肩輿,以及馱獸,完成納稅的交通工具,由政府發給使用牌照,使用人應該將牌照放置在交通工具明顯可見的位置,馱獸牌則應該由駕駛人隨身攜帶。 隨著交通工具的逐漸變化,使用牌照的交通工具也逐漸不同,35年12月修正公布的使用牌照稅法中,首度納入機器行駛車輛,分為乘人小汽車、乘人大汽車、載貨汽車、機器腳踏車等4種,按照功能別課稅。因為汽車被認為是奢侈品,因此38年的修正條文當中,又特別規定,動員戡亂時期,私人專用汽車增加4倍稅額增收,次年提高為10倍,除了軍用乘人小汽車以外,一律不得免稅。 由於車輛等各種交通工具的流動性高,在沒有建立清冊前,徵收使用牌照稅相當困難,沿路攔檢的稽徵成本很高,又容易引起民怨,44年及51年,兩次修正使用牌照稅法時,先後納入了汽車移轉過戶、停止使用時,必須申請登記,同時由地方政府公告使用牌照的換領與徵稅期間;此外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也從51年起,正式按照汽缸總排氣量,以立方公分作為稽徵的標準,比起過去不分大小,一視同仁的作法,顯然公平不少。60年時,又將乘人小汽車分成自用與營業兩種,有所區分,營業用車相較自用,使用排氣量大的車輛時,稅率較有優惠。 64年起,臺北市首度將過去的汽車使用牌照,試辦改為紙質的完稅證。過往市民必須要先前往公庫代理單位繳納稅款,然後持收據前往稅捐機關換領鋁質稅牌,由於車輛快速增加,為了便利民眾,臺北市財政局改用紙質完稅證附於使用牌照稅稅單上,納稅義務人繳納之後,由代收單位蓋章證明已繳,並請納稅義務人貼於汽車擋風玻璃內側右上角,或摩托車車牌右上角。67年起,臺灣省試辦以行車號牌代替使用牌照,配合交通機關換牌,汽車及摩托車改採一牌到底,於每年換發行照時加發年度標識牌,都使相關作業更為簡化方便。 使用牌照稅最初徵收的目的,主要是增加政府稅收財源,但是隨著時代演變,逐漸而有鼓勵使用大眾運輸工具,補助弱勢族群等政策目的。84年修法時,調整自用小客車與機器腳踏車使用牌照稅稅額,並且考量150CC以下機器腳踏車為中低收入者主要交通謀生工具,將稅額訂為零。94年及96年二度調降重型機車使用牌照稅,俾稅負更合理。 免徵使用牌照稅的交通工具,項目也逐漸增多,包括公共安全、衛生醫療、外交優遇、電信郵政、教育宣傳、社會福利、公共運輸,以及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的車輛,都享有程度不等的免稅優惠。為了扶助身心障礙同胞,87年起,凡是專供領用身心障礙手冊者使用之交通工具,可享有免徵牌照稅的權益。 94年修正大眾運輸條例將計程車客運業比照大眾運輸事業,免徵使用牌照稅。 101年1月4日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增訂使用其他動力之機動車輛應依其動力劃分等級課稅,及按馬達馬力數劃分課稅等級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及機器腳踏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並授權地方政府得自條文生效日起3年內免徵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使用牌照稅。 從民初被視為擾民苛捐,攔路收取的車馬稅,逐步演變為稽徵落實,立意明確的使用牌照稅,一張小小的完稅貼紙,見證了稅務改革的演進歷程。
參考資料
財政部財政史料陳列室,使用牌照稅相關史料 http://www.mof.gov.tw/museum/ct.asp?xItem=3698&ctNode=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