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分期
1926-1945(日本時代-昭和時期)
1945-1965(二戰後初期)
尺寸/重量
長度(X軸):13.8cm 寬度(Y軸):15.3cm 重量:12.7g
文物描述
民國36~48年給唐文戶稅繳納收據
日本時代臺灣課稅稅目有二、三十種之多,戰後,臺灣長官公署對於稅課,採取了『廢除苛雜、修改稅制、開徵新稅』三項措施。地方稅課,於戰後即行廢除者,計有船筏稅、車稅、轎稅、從業者僱傭稅、特別所得稅、藝妓稅、軌道稅以及大部份不合理附加稅等之稅課,苛捐雜稅經廢除後,地方上人民之負擔,大形減輕。對於合理稅課,加以修正,經修正之稅課計有:所得稅、臨時所得稅、營業稅、相續稅、砂糖消費稅、物品稅、清涼飲料稅、通行稅、田賦稅、印花稅等稅課,並改屠畜稅為屠宰稅、自動車稅改為牌照稅、都市計劃稅改征特賦等。
財政收支系統劃分為中央、省及直轄市、縣市及相當縣市之局等三級制,鄉鎮包括於縣財政之內。民國35年,鄉鎮一切收支由縣府統籌調配編列預算,翌年,都市計劃稅改為工程受益費,不動產取得稅改征契稅,戶稅與特別戶稅合併為戶稅,其他臨時稅與國省附加稅一併取消。並依「財政收支系統法」之規定,將縣與鄉鎮收支予以劃分,使各自獨立,指定戶稅、特別戶稅、筵席稅及娛樂稅之全部暨房捐、屠宰稅、契稅之40%,劃歸鄉鎮作為主要財源,而鄉鎮除負擔本身所須各項經費支出外,並將國民學校經費編入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