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名稱
張細牛與株式合資會社大寶農林部代表社員大寶陣殿契約書
類別
器物類 > 商業財產 > 契約
器物類 > 商業財產 > 契約
歷史分期
1912-1926(日本時代-大正時期)
尺寸/重量
長度(X軸):39.9cm 寬度(Y軸):27.2cm 重量:1.9g
文物描述
1.本居地臺中州東勢郡新社庄鳥銃頭101番地,現住所為臺中州大平庄字頭汴坑397番戶張細牛,向大寶農林部(簽約對象為代表社員大寶陣)佃耕土地(座落為土名(火庚)子寮山林一地番5.5甲的地,一甲一年8日圓使用費,共計44日圓)。
2.土地使用期間自1924年1月1日至1928年(大正17年)12月末日為止,期滿如果大寶農林沒有要使用,則得以更新契約,如無更新需於6個月內將地上物清除。
這份契約書是中日文對照,共有13條,詳細規定租地之規定,且不得在未經許可耕種香蕉外之作物,使用費不管豐凶都不得要求增減,如損害到大寶農林權益都要照價賠償。第13條為若有官命令間作廢止之時,雖是契約期間內,本契約亦要求解除,因致此損害不敢對貴社要求賠償之事。後此昭和二年總督府因要求間作廢止,雖展延一年,期滿時農民不肯還地,遂被大寶農林強制割除香蕉,導致爭議事件。
3.株式合資會社大寶農林部原為創立於明治39(1906)年9月1日的大寶合資會社,於明治41(1908)年5月31日改組,專門擔任經營者為大寶陣,本部設於愛知縣名古屋市,並在朝鮮及臺灣設有出張所。臺灣出張所為明治45(1912)年1月取得官方林野無償借貸(貸付),同年6月1日設立臺灣出張所於臺中街。
參考資料
大寶農林相關介紹可參考:大寶農林部,1916。大寶農林部臺中事業地施業方法書 。臺北:大寶農林部 。大寶農林爭議事件可參考:宮川次郎,1927。臺灣の農民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