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名稱
光緒10年劉文煌等典與蘇貞源仝立典契及契尾
類別
器物類 > 商業財產 > 契約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政府文書
歷史分期
1875-1895(清代-光緒)
1895-1912(日本時代-明治時期)
創作者/製造者
立契人劉文煌、劉文鎚、劉文旺;臺南廳
尺寸/重量
長度(X軸):71.1cm 寬度(Y軸):47cm 重量:18.8g
文物描述
此為光緒10年(1884)8月的契頭及明治35年(1902)2月的契尾。臺邑郡(臺南府城)大東門外仁和里德高厝社劉文煌文鎚文旺等,將園典與郡大西門外試經口蘇貞源,價格六八秤銀300大員。契尾詳載這契頭之日本時代調查後之地址。如座落為臺南廳歸仁南里松仔腳土名竹林攝邊歲字各號,並說明典的金額及稅金為三元,有趣的是把當初的大員都等同於日圓。(契頭全文如下)仝立典契字人臺邑郡大東門外仁和里德高厝社劉文煌、鎚、旺等,有承先父遺下之業下則園叁段,坐落歸仁南里,年納課粟壹拾石零肆升整,勻丁照配,壹叚園壹坵,受種壹甲肆分,座落竹林社邊,東至車路,西至謝邱二家園,南北俱至林家園。壹叚園肆坵,耕作貳坵,受種捌分,座落墰墘社前,東至吳家園,西北俱至車路墓埔,南至洪家田。壹叚園貳坵耕作壹坵受種柒分座落松仔腳社前,東至林劉二家園,西至黃家田,南至楊家田,北至林家田,四至明白為界。今因先父在日生理不就,積欠借項,乏銀還項,愿將此園參叚共肆坵,出典抵還借項,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郡大西門外試經口蘇貞源出頭承典,三面言議時價以足秤銀參佰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成納課,限至參年終為滿,聽典主偹足契面銀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可贖,仍聽銀主再執掌管,不敢阻當生端異言滋事,保此園果係是鎚等承父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為碍,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鎚等,自出頭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字壹紙,並帶連上手契肆紙合共伍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來,以足秤銀叁佰大員完足再照 為中人劉朝選、吳廷均 知見人母鄭氏 日同立典契字人劉文煌、鎚、旺 代書人劉萬青(契尾全文如下)契尾七 契尾番號:七。 契約年月日:光緒十年八月。 種目:質入。 質入人住所氏名:台南縣仁和里竹戈厝庄劉文煌、文鎚、文’旺。 質取人住所氏名:台南市街第五區試經口街三十三番戶,蘇貞源ノ事蘇蘊白。 事項: 位置:台南廳歸仁南里松仔腳庄土名竹林社邊,歲字二五二、六三五、五九四、六六六号。 目的物:中則園參坵,計貳甲四分八毫參毛七忽貳微,下則圓壹坵,六毫壹毛五忽六微,小租權。 金額:參百円,地租金八円拾錢壹毫。 稅金:參円。 明治三十年律令第四號契稅規則ニ由リ此契尾ヲ授與ス。 明治卅五年一月廿七日台南廳(戳記:臺南廳印) 譯文 右遵照明治三十年律令第四號契稅章程授執契尾為照註:歸仁南里、竹林社邊、墰墘社前、松仔腳社等舊名,位於今臺南市歸仁區。
參考資料
劉澤民編著,2007。臺灣古文書常見字詞集,頁:25。南投市:臺灣古文書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