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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治12年陳來等立典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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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名稱
同治12年陳來等立典契字
登錄號
2011.011.0347
類別
器物類 > 商業財產 > 契約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民間文書
歷史分期
1861-1875(清代-同治)
推測年份
1873~1873
年份描述
同治12年12月
創作者/製造者
立契人陳來、陳胡、陳到,代書人莊廷
產地源始/製造地
臺南
材質
紙質
尺寸/重量
長度(X軸):48.8cm 寬度(Y軸):49.3cm 重量:11.9g 
關鍵字
出典、六八佛銀
文物描述
陳來陳胡陳到將田園典與蘇慶美號,價格六八佛銀333大員。知見人母楊氏,為中人甘尚,代書人莊廷。典是甲向乙借款時,將不動產的佔有使用權交付乙之謂。亦即將土地或厝地的權利抵押給別人,作為債權的保證,債權人可以直接以該抵押物的收益充當利息。

(全文如下)
仝立典契字人九間厝庄陳來、胡、到,有共承祖父鬮分應份田園弍宗弍所,年納供粟以及坐址四至坵叚甲數具各批明載在契後明白。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湾裡街蘇慶美號出頭承典,三面言議著下時價六八佛銀叁佰叁拾叁員正。其銀即日仝中收訖,其田園隨即踏界,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稅納課,不敢阻当。限至拾年終為滿,聽典主偹足契面銀取贖原契,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可贖,仍聽銀主依旧掌管,不敢異言生端阻当。保此田園係是來胡到等共承祖父鬮分應得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為碍,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來、胡、到自出頭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仝立典契壹帋,帶上手並贖回典契叁帋,合共四帋,付執為炤。
即日仝中見收過契內佛銀叁佰叁拾叁大員完足,再炤。
內改「叁」壹字
知見人母楊氏
為中人甘尚
同治拾弍年拾弍月日立典契字人陳來、胡、到
代書人莊廷

計開坵叚甲声
一,田壹所,大小五坵,受種壹甲,年帶課粟貳石壹斗正,坐落土名什乃社前,東至路,西至王家田,南至鄭家田,北至溝,四至明白為界。一田園壹所,毗連田五坵,受種五分,年帶課粟壹石五斗正,園壹坵,受種陸分,年帶課粟壹石玖斗貳升正,坐落土名九間厝社頭什乃下,東至路,西至石家田,南至車路,北至莊邱二家園,四至明白為界。

備註一:應有下一張文件記載土名。
備註二:什乃社前九間厝社頭什乃下,位於今臺南市善化區什乃里。
參考資料
劉澤民,2007。臺灣古文書常見字詞集,頁:25。南投市:臺灣古文書學會。
編目者
委託編目-臺灣古文書學會
編目日期
2019/01/21
最後更新日期: 202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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