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器物類 > 商業財產 > 契約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民間文書
尺寸/重量
長度(X軸):47.6cm 寬度(Y軸):49.4cm 重量:10.1g
文物描述
九間厝林知母將田典與灣裡街蘇慶美號,價格六八佛銀63大員。知見人林堂兄禎料,為中人莊尚,代書人莊廷。典是甲向乙借款時,將不動產的佔有使用權交付乙之謂。亦即將土地或厝地的權利抵押給別人,作為債權的保證,債權人可以直接以該抵押物的收益充當利息。(全文如下)立典契字人九間厝庄林知母,有承祖父開墾應份田壹叚,大小共伍坵,受種四分,年帶課粟壹石陸斗,坐落土名在打塗壠社前,內弍坵毗連址在坑仔西勢,東至坑,西至陳家田,南至洪家田,北至蔡家田。又叁坵址在坑仔東勢,東至大路,西至坑,南至羅家田,北至羅家田,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與湾裡街蘇慶美號出頭承典,三面言議著時價六八佛銀陸拾叁大員正。其銀即日仝中交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稅納課抵利,不敢阻當。限至拾年終為滿,聽知母偹足契面銀贖回原契,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仍付銀主依旧掌管,不敢異言生端阻當。保此田係是知母承祖父開墾應份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為碍。如有不明,知母仝中見自出頭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凴,合立典契壹帋,上手贖回典契壹帋,共弍帋,付執為炤。 即日仝中見收過契內六八佛銀陸拾叁大員完足,再炤。 知見人林堂兄禎料 為中人莊尚 同治拾弍年拾弍月日立典契字人林知母 代書人莊廷備註一:打塗壠社前,位於今臺南市善化區什乃里。備註二:2011.011.0344、2011.011.0345、2011.011.0346、2011.011.0347同一時期由蘇慶美(商號)承典
參考資料
劉澤民,2007。臺灣古文書常見字詞集,頁:25。南投市:臺灣古文書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