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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治11年李建龍仝立轉典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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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名稱
同治11年李建龍仝立轉典契字
登錄號
2011.011.0342
類別
器物類 > 商業財產 > 契約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民間文書
歷史分期
1861-1875(清代-同治)
推測年份
1872~1872
年份描述
同治11年4月
創作者/製造者
立契人李建龍、代書人李名招
產地源始/製造地
臺南
材質
紙質
尺寸/重量
長度(X軸):48.9cm 寬度(Y軸):49.4cm 重量:10.8g 
關鍵字
出典、佛銀
文物描述
郡城內(府城)李建龍將原典得之田轉典與梁例官(官應是尊稱),價格佛銀124大員。為中人陳大有,知見人李遠記,代書人李名招。轉典是出典人將土地或財產出典後,承典人將典誤再典給第三人。或典主將出典的田業贖回,再轉典給他人,以取得較多的現金。

(全文如下)
仝立轉典契字人郡城內李建龍,有承祖父明典過林肇澐田壹所,年帶楊琴供谷弍石伍斗正,坐落名木柵內頭,大小坵數不等,東西四至俱載在上手契內,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置,愿將此田出典,先儘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典,外托中引就蘇厝庄梁例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著時價佛銀壹佰弍拾肆大員正,其銀即日仝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收稅納課,不敢阻當。其田面限陸年為滿,聽典主偹足契面銀贖回號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可贖,愿將田仍付銀主依舊掌管,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果係建龍等承祖父明典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為碍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龍,等自出首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仝立轉典契字壹紙,併繳連上手司單印契壹紙、文契肆紙,共陸紙,付執為存炤。
即日仝中收過契面銀壹佰弍拾肆大員完足,再炤
為中人陳大有
知見人李遠記
同治拾壹年肆月日仝立轉典契字人李建龍
代書人李名招
一批內添註「文契」貳字批明再炤。

註:木柵內頭,位於今臺南市善化區文昌里
參考資料
劉澤民,2007。臺灣古文書常見字詞集,頁:25。南投市:臺灣古文書學會。
編目者
委託編目-臺灣古文書學會
編目日期
2019/01/21
最後更新日期: 202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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