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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縣市警察局「收養子女,請申辦收養登記」標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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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名稱
嘉義縣市警察局「收養子女,請申辦收養登記」標語
登錄號
2006.006.1107
類別
器物類 > 政治社教 > 文宣告示
歷史分期
1945-(二戰後)
創作者/製造者
嘉義縣市警察局
產地源始/製造地
嘉義
材質
紙質
尺寸/重量
長度(X軸):13.5cm 寬度(Y軸):78.7cm 重量:5.5g 
關鍵字
收養、登記、嘉義、標語
文物描述
本文物為嘉義縣市警察局「收養子女,請申辦收養登記」標語,白底,以毛筆字體寫有「收養子女,請申辦收養登記」之字樣。傳統臺灣社會收養需要有生家與養家合意、媒人、哺乳銀和身價銀。其中媒人多為遠親或與家族外人之收養過程才會出現,若為近親收養少有媒人。而哺乳銀所指為養家贈與生家的養育費,身價銀為賣斷的身價,皆不載於契字。可見在傳統「家」的權力結構裡面,孩童多半沒有自主權,如同物一般,許多人連許則自己的家庭都不由己。該文物所提倡的登記制度,有別於傳統的合意文書,是由國家進行人口管理的方式。
參考資料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陳金田譯,1993。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第一部調查第三回報告書臺灣私法第二卷,453-612。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編目者
委託編目-臺陽文史研究學會
編目日期
2018/12/19
最後更新日期: 202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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