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民間文書
器物類 > 商業財產 > 契約
尺寸/重量
長度(X軸):48.6cm 寬度(Y軸):49.3cm 重量:8.9g
文物描述
本件為光緒13年(1887)6月,鍾慶授給鍾能觀之立典田契字。在契字中載明,鍾慶授由於缺錢使用,因此決意將自己典入,坐落土名老北市庄埔頭(位於今屏東縣內埔鄉屏富田村),面積1分7厘,帶東北兩圳水灌溉,原帶水分1分5厘之水田,在叔鍾金龍、鍾阿清的仲介以及叔鍾鳳隍、兄鍾慶麟的見證下,以佛銀100大圓典與新北市莊叔能觀出。雙方約定此田為丁寅年出典,言定15年後贖回。(全文如下)立典田字契人慶授自己承典,有水田壹處座落土名老北市庄埔頭,四大小數坵不計原帶田中叁分,又帶東北兩圳水灌蔭原帶水分壹分五厘整,其田東至直圳為界,西至本家四為界,南至鍾家及曾家四為界,北至徐家田為界,四處界址,以仝中面踏分明。今因乏銀應用,情願出典與人,盡問房親伯叔人等俱各不能承領託中,引就于新北市莊叔能觀出首承典,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典價佛銀壹佰員正,即日契價兩交明白,中間並無債貨準折短少等情,其田自己承典之業,原不曾包典他人之田,亦無重複典與人其田,自典之後即交于承典人掌管為業,出典人不得異說。其田倘有上手來歷不明,及租粟不清,不干承典人之事,係出典人一力抵當,此係二比甘願,兩無逼勒,恐口無憑,立出典字壹紙,人帶上手典字貳紙共叁紙付托為照。即日批明實領到契內 典 價陸捌佛銀壹佰大員正,所領是實批的又批明其田 典丁寅年出典,言定年限叁賃拾伍年後,賃滿之日方準贖田,立批。 再批明中金花押銀肆圓,贖田之日一足備還,立批。 光緒十三年八月十九日再批明,當日係領過契內六八銀壹佰員正,仝中三面言定,加找典價六八銀肆拾員正,經領足價數,倘上手徐家備齊銀穀典價,向贖任憑承典人收託其上手之契 金龍典向承典人授受,概不干慶授之事,立批。 說合中人叔金龍、阿清 在場見人叔鳳隍、兄慶麟 光緒拾叁年丁亥歲陸月日立出典田契字人慶授
參考資料
劉澤民,2007。臺灣古文書常見字詞集,頁:25。南投:臺灣古文書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