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19cm 寬度(Y軸):10.7cm 重量:0.9g
文物描述
1本物件為新竹縣49年度乙種車輛使用牌照稅稅單收據聯,材質為紙質,形狀為長方形,底為淺棕色,標題印有藍字「新竹縣49年度以種車輛使用牌照稅稅單收據聯」;內容由左至右印有與書有藍字「車輛種類脚踏車」;「車主姓名張錦英」;「明細住址竹東鎮□□里2鄰81號」;「稅單納稅證號碼NO060114號」數字為紅色蓋印;「納稅須知繳納期限49年2月10日起3月10止、繳納地點、應納稅額新臺幣18元正、滯納金額」;下方印有相關備註及新竹縣稅捐稽徵處。中央蓋有「新竹縣政府」紅色字樣印章。
2.民國32年財政部擬定使用牌照稅草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頒布「使用牌照稅法」於民國34年6月11日公布施行,規定車、船、馱獸為課徵對象。課徵牌照稅之交通工具依民國51年使用牌照稅第6條車之分類為機器行駛、人力駕駛者、獸力駕駛者。腳踏車規定於人力行駛者,其使用牌照稅每輛全年稅額為新臺幣18元,於民國60年12月28日修訂使用牌照稅法第6條即停止徵收。
參考資料
廖淑梅,2014。臺北市政府員工平時自行研究報告–加強使用牌照稅稽徵之研究。臺北:臺北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