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說明

臺史博自2003年開始進行藏品數位化工作,以降低藏品取用風險更便於研究人員研究,數位化成果及藏品資訊亦同步開放於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典藏網,提供民眾做為學術研究、教育、推廣、展示、出版等用途,以期朝向藏品資訊透明化並增加應用機會。

申請方式請參照申請流程,並詳閱「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圖像影音及出版品資料使用收費標準」及「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圖像影音及出版品資料使用收費作業要點」。若有任何問題,請洽顏小姐(EMAIL:o1081002@nmth.gov.tw 電話:06-3568889 分機2226。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國定假日除外。)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圖像影音及出版品資料使用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文壹字第0963104724號令公布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文壹字第0961118786-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臺史博秘字第11130001181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之對象為國內外團體、個人、機關及私人單位等 為學術研究、教育、推廣、出版、展示、營利用途等,申請使用本館 相關圖像影音及出版品資料。

第三條 使用本館圖像資料,依據用途或範圍收費,每次使用收費 以一個圖檔為計費單位,收費基準如附表一。

第四條 使用本館影音資料,依據用途或範圍收費,以部或輯計算, 每次使用以秒或分計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二。

第五條 使用本館出版品資料,依據用途或範圍收費,以字數及使 用比例計算,收費基準如附表三。

第六條 符合規費法第十二條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之 情事者,得減免資料使用費。

第七條 使用本館圖像影音及出版品資料須遵守國立臺灣歷史博物 館圖像影音及出版品資料使用收費作業要點相關規定。

第八條 本標準所定之金額,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九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一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圖像資料使用收費基準
利用型態 用途或範圍 收費基準
非營利 未以獲利為目的之行為 1. 600dpi 國內新臺幣六百元
2. 300dpi 國內新臺幣四百元
3. 72dpi 國內新臺幣兩百元
營利 1. 印製圖書、刊物、錄影帶、光碟及電子出版品
2. 製作電視、電影、網站、影片或廣告等
3. 製作郵票、電子票券、電子票卡、IC 卡、電話卡等有價證券
4. 印製廣告品、宣傳品、包裝用品、平面印刷品、海報等
5. 製作展覽使用
1. 600dpi 國內新臺幣一千元
2. 300dpi 國內新臺幣六百元
3. 72dpi 國內新臺幣四百元
1. 印製月曆、日曆
2. 報章、書籍、雜誌之封面、封底
3. 製作桌上遊戲、電子遊戲等營利性娛樂商品
1. 600dpi 國內新臺幣一千兩百元
2. 300dpi 國內新臺幣八百元
3. 72dpi 國內新臺幣六百元
其他商業用途之衍生品。 另訂定契約收取權利金

註一:境外單位或境外個人使用,依本收費基準所列金額乘以一點五,再折算成美金計。
註二:
1.非營利:係指使用人之利用為學術研究、公益用途及未涉及販售之行 為,或雖涉及販售行為但非以獲利為主要目的者。
2.營利:係指使用人之利用涉及營利性用途,不屬上述非營利使用者。
註三:非營利之申請利用型態經本館判定屬公益或學術研究用途者,資料使用費得減免。

 

 

附表二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影音資料使用收費基準
利用型態 用途或範圍 收費基準 備註
非營利 公開
上映
未以獲利為目的之行為 國內新臺幣一千元 以部或輯計算,每三分鐘為一計價單位,不足三分鐘者以三分鐘計算
營利 公開
上映
戲院 國內新臺幣兩千元 以部或輯計算,每三分鐘為一計價單位,不足三分鐘者以三分鐘計算
公開播送 無線電視、有線廣播電視或衛星頻道 節目 國內新臺幣四千元 以部或輯計算,每一分鐘為一計價單位,不足一分鐘者以一分鐘計算
商業廣告 國內新臺幣兩千元 以部或輯計算,每十秒為一計價單位,不足十秒者以十秒鐘計算
網際網路 國內新臺幣四千元 以部或輯計算,每一分鐘為一計價單位,不足一分鐘者以一分鐘計算
發行 家庭版 國內新臺幣兩千元 以部或輯計算,每一分鐘為一計價單位,不足一分鐘者以一分鐘計算
公播版 國內新臺幣四千元 1.以部或輯計算,每一分鐘為一計價單位,不足一分鐘者以一分鐘計算
2.發行公播版產品時,不需支付家庭版費用

註一:境外單位或境外個人使用,依本收費基準所列金額乘以一點五,再折算成美金計。
註二:
1.非營利:係指使用人之利用為學術研究、公益用途及未涉及販售之行為,或雖涉及販售行為但非以獲利為主要目的者。
2.營利:係指使用人之利用涉及營利性用途,不屬上述非營利使用者。
註三:非營利之申請利用型態經本館判定屬公益或學術研究用途者,資料使用費得減免。

 

 

附表三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出版品資料使用收費基準
利用型態 用途或範圍 收費基準
非營利 部分使用或全部使用 未以獲利為目的之行為 國內每字新臺幣零點五元
營利 部分使用 於全本出版品二分之一以下者(含實體及電子出版) 國內每字新臺幣一元
期刊:不受比例限制,以篇為單位,得全篇使用
全部使用 逾全本出版品二分之一者(含實體及電子出版) 另訂定契約計價收費

註一:境外單位或境外個人使用,依本收費基準所列金額乘以一點五,再折算成美金計。
註二:
1.非營利:係指使用人之利用為學術研究、公益用途及未涉及販售之行為,或雖涉及販售行為但非以獲利為主要目的者。
2.營利:係指使用人之利用涉及營利性用途,不屬上述非營利使用者。
註三:非營利之申請利用型態經本館判定屬公益或學術研究用途者,資料使用費得減免。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圖像影音及出版品資料使用收費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臺史博行字第10420003241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臺史博秘字第11130005591號令修正

一、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加強圖像影音及出版品資料使用服務,有效處理使用人之申請案件,依據「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圖像影音及出版品資料使用收費標準」第七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國內外團體、個人及公私立機關等為學術研究、教育、推廣、出版、展示、營利用途等,申請使用本館相關圖像影音及出版品資料。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圖像資料:指本館提供之典藏品、業務用品、展示資源、出版成果及研究資源等數位圖像資料。

(二)影音資料:指本館提供之典藏品、業務用品、展示資源、出版成果及研究資源等數位影音資料。

(三)出版品資料:指本館提供之出版成果及研究資源等出版品資料。

(四)使用人:指申請使用本館圖像影音及出版品資料之團體或個人。

(五)資料使用費:指使用人申請使用本館圖像影音及出版品資料應繳付之費用。

(六)售價:指公開發行或銷售時之定價(含稅價),以新臺幣計算。

四、使用本館圖像影音及出版品資料,收費基準以其用途或範圍,依據「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圖像影音及出版品資料使用收費標準」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辦理。

五、申請本館圖像影音及出版品資料僅限一次性使用。如作為出版品使用,僅限於單一版次,相同出版品再版時,使用人應另案申請。如申請用途為營利性無實體物之數位成果(如電子書、資料庫等),一次申請使用期限以三年為限,逾三年者應重新申請。

六、使用本館圖像影音及出版品資料,應於二週前提出申請(以線上申請表格或公文提出),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填寫申請使用本館圖像影音及出版品資料名稱,及使用人之相關資料。

(二)基於非營利目的使用時:應敘明用途或範圍、使用圖像影音及出版品資料名稱。

(三)基於營利目的使用時:應敘明用途或範圍、使用圖像影音及出版品資料名稱、重製發行數量、語文別、發行地區、售價、使用期限等資料。

(四)本館有權對使用人申請之本館圖像影音及出版品資料,為使用範圍或數量之限制。

(五)申請用途或範圍及營利或非營利之目的或行為,以本館之認定為準。於「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圖像影音及出版品資料使用收費標準」未規定者,除有類似可比照之項目外,應另行議約辦理。

(六)申請案件應經本館核可後,始得使用,且本館保留拒絕接受申請之權利。

七、使用本館圖像影音及出版品資料,應於適當處註明「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收藏」或「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提供」字樣;如屬出版品,發行後應提供本館成果一份留存。

八、使用本館圖像影音及出版品資料時,若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本館有權隨時終止使用,已繳交之權利金或其他費用不予退還,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本館圖像影音及出版品資料。

(一)違反相關法令或本館相關規定。

(二)違反公序良俗。

(三)實際使用情事與申請內容不符。

(四)未經本館同意擅自移轉第三人使用。

(五)使用本館圖像影音及出版品資料,未註明其來源,或未適當標示。

(六)其他有損害本館權益之事實或行為者。如有本館因此受有權益之損害,得請求使用人賠償。使用人故意或過失致第三人侵害本館權益時,亦同。

圖像著作財產權之聲明

使用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藏品圖像,請遵守下列之聲明:

1. 絕不作為任何非法之使用,並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對影像數位作品絕不可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

2. 藏品圖像或資料如公開發行,請註明發行方式、數量、零售價,經本館授權始得以使用。


圖像使用之說明

使用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藏品圖像,請遵守下列之聲明:

1. 使用圖像,請依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典藏品圖像影音資料使用標準辦理。

2. 使用之圖檔請於適當處註明圖說及「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收藏」或「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提供」字樣。

3. 圖像僅限於該次申請使用,不得重製、轉借、出租或轉作其他之用途。


最後更新日期: 2023/07/17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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