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乾隆51年陳逢春等立典契字
※尺寸:長度-48.2cm / 寬度-43.5cm / 高度-0cm
※登錄號:2005.002.0123
※描述:本件為乾隆51年（1786）9月，陳逢春、陳仕魁給許宅耀之立典契字。在契字中載明，陳逢春等人由於缺錢使用，因此將分家過程中繼承父親自行購置，面積6分4厘，座落土名分仔庄後（今屏東縣長治鄉復興村），帶山水何老圳開水分1甲，每年需繳納大租粟李庄主租粟5石之水田，在中間人林仕然的仲介，以及嬸曾氏、母親林氏的見證下，以花邊銀（墨西哥銀元）120大圓典與許宅耀，約定10年後取贖。

（全文如下）
立典契人潭頭庄陳逢春、仕魁有承父自置應分鬮分田壹所陸分肆厘，併帶山水何老圳開水分壹甲，年納大租粟李庄主租粟伍石，坐落土名分仔庄後。田大小柒坵，東至圳，西至自己田，南至圳，北至鄭家園為界，四至明白。今因乏銀別搶，先問房親不承典，外托中引就向與許宅耀金上出首承典，三面言議，實價花邊銀壹百弍拾大員，即重玖拾陸兩。其銀即日仝中交足，其田踏付與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納課限至拾年外，備出典契面銀贖回契字，不得刁难，如是至期無銀取贖，仍付銀主掌管耕作，不敢阻当。保此田係春、魁應分鬮分物業，與房親叔兄弟侄 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亦無拖欠舊租為碍等情。如有此情，典主出頭乙力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典契壹紙并帶鬮分字二紙共叁紙，付执為炤。 
即日收過契面銀玖拾陸兩完足再炤。
為中人林仕然 
其上手契相連難以分拆，再炤。 
在塲人嬸曾氏 
知見人母林氏 
乾隆伍拾壹年玖月日立典契人陳逢春（花押）、仕魁
